第三,金融机构的规模和实力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益发困难,需要更多的外部支持。
鉴于市场环境变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加拿大率先开展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建设工作。2001年,加拿大政府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事务署(Federal Consumer Agency of Canada,缩写为“FCAC”),旨在开展、巩固和加强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教育。美国金融市场虽然更发达,但直到次贷危机之后从政界首要到普通民众才对建立专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机构形成共识。201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法案用专章规定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Bureau of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根据法案的说明,该章亦可单独称为美国《2010消费者金融保护法》。加拿大和美国采取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为发挥金融监管功能,充分发挥监管效率,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加拿大和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体制与基本职能
(一)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事务署的组织体制和基本职能[7]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事务署由事务署专员领导下的六个内设机构组成。
1.事务署专员(Commissioner)
根据《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事务署法》,金融消费者事务署专员由加拿大院督(Governor in Council)任命。[8]该专员的职责为:(1)提高消费者保护意识;(2)监督金融机构,确保其遵守法定的消费者保护义务;(3)监督金融机构,确保其遵守自愿性行为准则和公开承诺;(4)向财政部部长报告事务署的工作和调查情况;(5)检查与《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事务署法》以及其他联邦政府管辖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消费者保护事务。
事务署专员有权在金融机构不遵守法定的消费者保护义务时,发布“违规通知”,并对该金融机构做出最高可达20万加元的罚款决定。
2.内部机构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事务署目前共有六个部门,分别是行政部、法律服务部、合规与执行部、消费者教育与财务培训部、公司服务部、营销与联络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行政部主要负责制定计划,领导和管理其它部门,对违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2)法律服务部事务署提供法律支持、建议和分析意见。
(3)合规与执行部主要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合规行为进行监督,开展各种调查和检查,就具体的合规问题进行评价和报告。
(4)消费者教育和财务培训部主要负责开发金融教育材料和工具,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
(5)公司服务部的职责主要是为企业的策划、财务管理、风险管理、证券、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与方案评价等提供服务。
(6)营销与联络部主要负责事务署的对外宣传,与媒体和公众进行沟通,设计事务署的出版物,管理事务署与消费者接触和互动的各种渠道。[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