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教育权是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可以分为身体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指对具有人的身体属性的生命、身体、健康等享有的权利,后者指不具有身体属性而具有精神属性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人格权中占有中心地位。受教育权当属后者。
(二)受教育权是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的权利
受教育权在国际法上规定为人格权,在我国宪法上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在我国教育法中也作了具体规定。受教育权是相对于国家、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权利。同时,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同宪法上的所有权、人的自由、尊严权一样,兼具私法权性质,具有公私法的双重属性,这些权利也要靠私法得以实现。公权力机关侵犯受教育权,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81条规定,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包括侵犯受教育权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表明,受教育权也是私法权利。法律只赋予国家机关、学校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力,如违法侵害公民受教育权,就形成与受教育者平等的民事责任关系。
(三)侵犯受教育权的类型
侵犯受教育权,典型的是“冒名顶替”,如齐玉玲案、罗彩霞案等。
1、齐玉玲1990年初中毕业,经考试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委培生。同校初中生陈某某在其父的策划下冒名“齐玉玲”入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玲复读后中考失败,1993年就读邹城市劳动技校,3年学习期满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1998年7月以后下岗待业。1999年2月,齐玉玲觉察事实真相后将陈某某父女及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法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判决陈某某父女承担赔偿9. 8万元人民币。
2、罗彩霞2004年参加高考,却被王某某冒名顶替上了贵州师范大学,此系由王某某之父,时任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政委的王某操控造假所为,致使罗彩霞失去上大学机会。又经一年复读,罗彩霞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罗彩霞办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时被问及是否在贵州已办理,罗回想起以前在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曾被拒绝一事,遂向公安局报案。经查,是自己的高中同学王某某使用自己的姓名办了假身份证与教师资格证。罗彩霞遂起诉至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后转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法官担任。因最高人民法院已撤销依宪法保护受教育权的批复,法院最后以调解结案,由王某某赔偿4.5万元人民币。王某某之父另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