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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人格权问题研究

新生人格权问题研究


刘士国


【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形成个人信息控制权,增强了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受教育权具有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事人格权的双重属性;知情权也有公法与私法两种属性,并且私法上的知情权已从经济意义上的权利升华为人格权。我国应将上述权利在民法中规定为人格权。
【关键词】人格权;个人信息控制权;受教育权;知情权;私事自己决定权
【全文】
  

  一、科学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控制权和隐私权保护


  

  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危害,为侵权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手段。工业革命产生了社会化大生产,同时也产生了新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与现代医疗侵权损害等侵权行为类型。如果说这些侵权行为类型在立法与司法经验方面可谓成熟的话,而信息时代所产生的侵权行为类型则处于正在形成阶段,人们的认识也处于早期的不清楚阶段,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重要的研究问题。


  

  我国立法至今没有民事主体信息控制权的规定,但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里斯本报告中,已经有了工业上的个人信息使用原则的规定,其中明确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注:1980年,世界经济合作组织规定了个人信息决定权及企业等组织使用限制原则。)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储存于网络、电信设备中,有些信息已脱离公民个人的私力控制范围,因此必须给予公力救济。


  

  我国近年非法传递、获取、使用个人信息案件时有发生,至于个人接到房屋出售信息、贷款利率信息、教育培训信息及娱乐信息几乎成为手机、计算机使用者每天必须应付的干扰,使生活不得安宁,工作受到影响,有些人甚至上当受骗,严重者已达到犯罪程度。案件的发生除犯罪人以盈利为目的外,也有法律欠缺规定的原因。如:


  

  1、上海秦梦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2005年2月,周娟注册了上海秦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雇用他人利用互联网从事买卖企业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大肆在网上“叫卖”他人身份证、手机号、账号、住址,内容涉及房产、汽车、金融、娱乐、IT等行业,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掌控和交易3000余万条,周娟至案发时共获利高达100万元。2010年8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10名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除1人免予刑事处分,其余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罚金4万元至1万元不等。(注:参见《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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