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也就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严格来讲,在整个事故中虽然李舒舒先被轧伤,但这不是主事故,轧伤雯雯才是主事故,划分责任时也必须先分清事故的主次,而后再确定事故中各方的具体责任。
李舒舒要不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呢?很显然,从一般法理而言,没有主观过错,其行为就不构成交通违法行为,因而也就无须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这个结论在目前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从该事故的发生过程看,李舒舒横穿马路及受伤的前提是1岁多的雯雯横穿马路正在面临被快速驶来的大货车碰撞和碾轧的危险,李舒舒为了防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才勇敢冲上去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因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李舒舒对自己所受损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侵权人承担。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必须遵守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总之,救人女孩李舒舒依法不应承担自己受伤的民事责任。佛山警方关于李舒舒须为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部分责任的结论,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来源:《法制日报》2012-08-03)
救人也要问责?交警认为有妨碍交通安全
大洋网-广州日报8月2日报道 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