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者何以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李克杰
【关键词】救人者;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全文】
为救下眼看就要被货车撞倒的1岁女童,16岁的湛江女孩李舒舒勇敢地冲上去将女童推开,自己的右腿惨遭车轮碾轧。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约25%)责任(8月2日《广州日报》)。
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责任,这让不少市民感到不解,因而对警方的上述结论产生质疑。而警方的逻辑是,将雯雯(1岁9个月的女童)和李舒舒的受伤当作两个事故,分别划分事故责任。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此前,李舒舒的行为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
笔者认为,佛山警方让救人女孩李舒舒为自己的受伤承担约四分之一的责任,于法无据。其推理逻辑和适用法律是有问题的。那么,该如何依法正确处理这一交通事故呢?
首先,雯雯和李舒舒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被同一辆大货车轧伤,两个人的受伤前后相差只有几秒钟时间,能否作为两个事故分别认定事故责任,这是一个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在我看来,如果是李舒舒手牵雯雯违规横穿马路而引发事故,显然必须作为一个事故来认定。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雯雯出于无知横穿马路,而李舒舒发现危险为了救人才挺身而出冒险横穿马路的。因而,把这两个人的受伤作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认定事故责任才是正确的。
从媒体报道看,佛山警方也确实把它当作两个事故了,但结论却出现了偏差。原因在于,警方对李舒舒的行为定性错误。警方认为李舒舒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因而认定其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而事实上,李舒舒横穿马路完全是出于见义勇为的牺牲精神,不存在法律上的故意或过失,亦即没有过错,根本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因而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