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创制中央地方互动程序规范的宪法思考

  

  由此可以认识到,中央地方沟通路径的缺乏、模糊,致使在已有的中央地方各自权限内容与范围相对明确的情形下也会产生相互疏离的倾向;而在尚未形成比较明确的分权格局的领域就更加徒增混乱,并因此有可能导致中央地方关系的紧张,危害政治稳定与和谐,削弱政府组织能力、降低政府决策质量、延缓政府执行效能。为此,建立在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之上的互动程序规范,对于实现中央地方政府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应当得到更加认真和积极的对待:一方面要对于已有的中央地方分别在党政法的不同层次和领域中的沟通渠道进行疏浚,并在有关宪法法律制度中加以更完整科学的规定,修改完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另一方面要更加自觉地将中央地方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其中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的互动程序规范的创制,开辟中央地方交涉互动、审议沟通并因此促进有关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及其调整建立在更加民主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的、行之有效的机制、手段、方式和途径,作为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府组织体制之中进一步得到体现和贯彻的重要任务。毕竟,在中央地方关系的公法调整上,利益关联的程序通道与实体权能的内容边界、以及纠纷解决的法律路径这三者都是不可或缺的,是相互依存、有机统一的,只有依托这样具有协同集成性和现实可能性的制度群落,才能将中央地方关系纳入宪政的轨道。作为一种公民深度参与政治决策的理念和机制,审议民主近年来得到重视和发展,其对于利益主体的自主性、议题方案的选择性、辩论审议的公共性、实质决定的反思性的强调和贯彻,对于解决重大复杂的公共问题的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发意义。以之为理论资源和实践参照,可以也应当对于中央地方关系中的交涉互动程序规范的建置之中体现和灌注相应的精神与原则,以促进中央地方之间理性沟通,增强区域政策和差别对待的公正性、协调性和地方竞争及其制度环境的平等性、合理性,保障政治和谐和行政效能。这就需要改善和健全既有的中央地方联系渠道,创造性地在中央地方关系上开展审议民主的实践尝试[13]。


【作者简介】
石东坡,男,1970年生,河北无极人,博士后,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刘祖云:《政府间关系:合作博弈与府际治理》,《学海》2007年第1期。
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有关地方自治和地方政府的辞条。
笔者注意到,《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有关地方政府的辞条就使用了其“享有参与权”等的定义形式,流露出这种思维倾向。
关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形,可以参见乔育彬:《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的积极行政之原则”,自刊1995年第48页。
有学者认为,我国长期以来实际上存在着党政法的三位一体的情形,参见周旺生:《中国立法五十年》,《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陈振明主编:《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参见汪蕾:《转型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建构的路径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8期。
有学者指出地方与国家之间发生对立是“常情”,这并不错,但是就时序而言,我们认为还是交涉属于“常态”。再者,交涉的手段方法或者途径仅仅归置于“行政方法”之中,恐怕也有不妥——因为中央地方关系,即便是在狭义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因应一些重大事项上的交往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参见郑贤君:《地方制度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页。
有学者从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角度对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规定进行了分析,并由此指出基于既定宪法文本的表述以寻求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良策的明确走向。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85-888页。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似乎更加钟情于法院审查模式中的一种。参见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作者在其中就承认自己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对策的主张经历了一个转向,转向了“司法化”。
参见郑贤君:《地方制度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2-422页。
郑贤君:《地方制度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页。
参见郑贤君:《地方制度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关于审议民主的理念精神和制度原则在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的程序规范建制方面得以运用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可行性,作者在《审议民主:中央地方间交涉程序规范建制的镜鉴》一文中进行了专门分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