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创制中央地方互动程序规范的宪法思考

  

  综上所述,不论是在最为宽泛的中央地方互动关系的党政法联系部位和沟通桥梁上,还是在中观意义的中央地方政权之间互动关系的正式与非正式联系途径及其程序规则上,还是在最狭义的中央地方政府间权力交涉关系中的方式、场合与步骤上,都存在以下突出的共同问题:第一,我国中央地方权力交涉的前提——中央地方权限划分、特别是地方政权或政府的性质地位的核心——其独立性——这恰恰是其积极性、能动性的基础,尚且没有得到在我国宪法政治理论上的肯定说明和有机论证;而地方政权与国家主权、中央政权之间的关系、地方政权与人民主权、选民权益之间的关系又不能完全通过某种域外的理论比如“固有权力说”等得到完满的解说,因此,在构筑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之间就难以形成相互对应的法律主体结构。第二,在我国中央地方之间进行的沟通协商主要是在党的政治政策决策的过程中实现的,换言之,即在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的民主化、外在化、制度化、专门化的程序机制上相对缺乏。第三,在一系列具体的中央地方之间活动方式中,地方政府基本处于情况反映、执行决策的被动位置,在中央地方之间的协商、沟通、讨论的公共化、共同化的决策之实质、论证、分析与选优的环节与形式尚未得到重视和建立。第四,与之不可分割的是在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联络与竞争的机制尚没有明确建立起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利益和政策商讨过程中基本处于“一对一”的结构形式,至多是在一定区域的“一对多”的形式,这样不仅不利于中央政府及其部门通盘考虑和平衡解决各地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不同地方政府试图通过个别公关活动、甚至“跑部钱进”的不良和无序的沟通活动达到争取资金、项目、政策、权限和规格的冲动(况且实际上这样做往往是有很大可能取得一定结果的,这就形成了一种并非体制肯定但是却属于体制纵容的循环往复态势。),而从民主法制的角度衡量,这显然也侵害或者说至少是忽略、漠视了相关或者近似地方政府的参与、表达、知情以及公平竞争的“权利”。第五,即就对于中央地方政府权力交涉关系的程序制度的分化独立来看,目前是基本不存在的。因为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没有在其专门的主体结构中就专门的议题形成和开展,而是被包含在一些总体性质的审议讨论、征询建议、调研反映、政策拟订等的活动之中;或者在一些重大专项中围绕项目而流露出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中央地方关系上不需要应有的交涉沟通的专门程序,相反诸多严重的现实问题要求在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的程序建制上的自觉性、预见性和适用性思维观念还需要增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首先,一个重要的症结就是传统政治文化、近代惨痛国是以及计划经济经历无不强化了对于单一制基础上中央集权的强烈愿望,导致在中央地方关系上的民主分权、协同治理、程序促进等法治观念及其所需要的实证思维的严重不足。其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央地方权力划分、沟通建制和监督制约得到实质进展的基础动因。最后,在社会与国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划分上,尽管有关文件和法律比如行政许可法等给出了原则、范围与目标,但是实际上的政府职能转变并没有根本实现,这就不可避免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层级分权的方面缺少直接的依据。以上这些至少三个方面的诱因,将在一个时期内继续阻碍中央地方关系得到比较彻底的法治化规制,而这很显然,在治理结构变革和社会自治浪潮之中也将日益暴露出政府结构体制因应诸多挑战因素中的局促和迟缓,从而有碍于政府和政策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也降低了治理绩效和发展速率。所以我们主张在中央地方关系问题上的权力划分、沟通机制与司法审查三个方面,适宜选取其中的第二个方面以互动程序规范的健全和发展来作切入点,首要的针对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进行程序预设,提供和搭建中央地方深思论证、对话沟通的制度化的舞台,以接纳在市场体制改革、梯度改革开放以及区域竞争发展进程中地方政府不断增长的、可能会流向片面的“积极性”,避免再现太湖流域环境生态灾难等类似的情形。同时这也是在落实强化统筹协调、担负国际义务、保护国家利益等职能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更加便捷、充分和有效地对接、沟通、监管和指导的紧迫需要。


  

  反观国外的中央地方关系或者联邦制下的政府层级关系,可以看到存在比较鲜明的四个共同特点:自治化、立体化、组织化、法制化。自治化是指在西方国家特别是欧陆国家在地方自治、城市自治方面的历史传统得到了近代以来新的条件下的重视和弘扬,不但在理论上地方自治取得一定的价值观念的支持和学术观点的表达,比如“合伙型”、“代理型”学说以及国家事务与自治事项相区分的观点等,而且地方自治在许多国家获得推广,也取得多种表现形式,在现当代的改革中,中央对于地方分权、以及加强地方自治成为一个国家治理结构调整的强烈势头。立体化是指在中央地方关系上得到了立体化的分解和建构,既有在立法权限上的,又有在财税权上的,还有在行政人事、决策、执行权上的,以及扶助支持方面的,并且通过监督权的加强促使这种中央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关系网络化的同时又有必要领域和事项上的统一性。组织化是指在中央地方关系上通过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间组织、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联络指导组织,来实现对于中央地方议题的经常性协商和沟通,并从中加强中央对于地方的指导控制。比如有些国家成立的“国内政府间关系的常设顾问委员会”、“政府协商会”、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大区区长和省长等、韩国的有关机构等。而法制化是指在中央地方关系的调整上基本或者完全纳入法制领域,其分权、改革、交涉和对抗均赖以法律制度进行展开,比如有些国家不仅有宪法、地方政府法,而且有财政补贴法、地方政府改革法、地方自治法以及宪法法院法等[12]。上述自治化、立体化或者说整体化、组织化与法制化等法治成熟国家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突出特点,特别是通过法律和程序治理的特点和优点及其积极的现实效果,显然有助于在我国中央地方关系调适上的制度选择,甚至可以抵消我们在是否会增加地方政府抵制甚至对抗中央政府的力度和倾向、是否会造成中央政府权威的失落与执行的折扣等方面疑虑和忧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