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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中央地方互动程序规范的宪法思考

  

  最后,在法制方面,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已经基本具备比较完备的程序规定。我国立法法、监督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着眼于克服一些法规规章合法性欠缺、维护严格的法律文件效力位阶关系和内部和谐统一关系,规定了备案、审查、批准、参照等制度和程序。但是这些程序的实施效果还不尽如人意;同时由于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等宪法监督制度的实行匮乏也造成在立法监督上的一些局限。另外,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影响性诉讼、政策形成性诉讼或者说公益诉讼等也在个案审理中力图不断引申到对于中央地方法制统一的恪守、特别是对于一些地方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甚至合宪性的批评上去。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建议中提出的诉讼类型化问题上,学界主张借鉴域外的机关诉讼类型,发挥法院在机关管辖争议上的作用,这也可能成为有利于规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权关系、有利于中央地方关系调整法治化的一项举措。


  

  三、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及其程序规范的创制


  

  通过以上对于中央地方关系的理论研究的回顾、总结与反思,以及中央地方交涉沟通过程中的党政法诸方面的总体途径的基本评价,我们认为,除去在中央地方立法关系上实现法制统一的解释、批准、备案、申请或要求、审查、撤消等监督制度之外,中央地方之间的沟通会商制度和纠纷解决制度就分别是在常态交涉和个案对抗情形下的基本制度保障。所以,在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规范上不仅首先需要注意到政治政策调整和法律制度调整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就是法律制度规制的领域和广度的有限性;而且还更应该注意到程序法律制度建设中相应制度建设的匹配和同步,甚至是根据使用顺序和频率而将重心转移到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的程序规范建制上来。这种权力交涉关系的程序法制不仅对于既定的权力关系协调顺畅的实现具有维护作用,而且对于将来的权力关系的优化也具有积淀作用。


  

  由是,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是指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就政策制定、利益分配、事务管辖等方面的关联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形成共识的互动关系,这既是中央地方权力分配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权力划分格局的动态体现,也是中央地方在各自行使权力过程中必然与对方发生联系、双向交往的活动表现,也是在双方就一定的资源、利益、权力的支配、享有或运用发生争议之后按照宪法法律制度进行调处、认定其中可能存在的合宪性、合法性、妥当性问题甚至确认违反宪法和法律、承担有关政治、道义或者宪法及法律责任的情形中的权力责任关系(但是不一定就是单个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进行)的事实基础和前期阶段。毕竟就中央地方关系中的核心要素——权力而言,其划分不是一劳永逸的,争议不是一再僵持的[8],交涉才是一直进展的。因此,一方面,我们丝毫不认为司法方法、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中央地方关系上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不重要的,相反在宪政法治国家,特别是在西方不论大陆法系国家专门的宪法法院审查模式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中,实践表明,通过法院享有和行使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对于有关中央地方关系的正常化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但是综观而言,尤其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担负审议是否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决议、决定、命令等,以辅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宪法实施的职责;加之,中共中央在1993年《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根据宪法七十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可以不再做规定。”这就表明中共中央最高决策层从对于宪法确认的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予以坚持和完善的立场出发,是留下了在适当时候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者类似专门委员会的政治空间的——而这也是最具有宪法依据并且最少受到政治法制阻力、能够和国家领导体制相衔接的一种制度安排的选择倾向。由此可见,有关中央地方关系的司法审查模式以至于整个宪法监督机制上的司法审查模式的建言是否适合中国语境,是一个非常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9]。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作为“我国中央地方关系走向规范化的配套措施之一就是引入司法评判机制”[10]的观点只是一种学理的期待。故我们赞同有关学者提出的“司法审查是处理中央地方关系过程中诸多方法中的一种”[11]的判断;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在中央地方之间建立和健全、完善和发展交往理性基础上的、更加明晰科学、合理有效、民主开放的政治法律桥梁对于减少和克服中央地方权力摩擦、利益冲突、资源争夺,增进中央地方之间的信息对称性、政治信任感、政策执行力和利益关怀度,并最终增进整个政府合法性、公信力的突出意义。简言之,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上的程序法制及其对于实质层面的双方意向的沟通与达成所具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应当得到正视。毕竟,在中央地方关系的宪法法律调整上,针对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的程序规范——利益关联的程序通道与实体权能的内容边界、以及纠纷解决的法律路径这三者都是不可或缺的,是相互依存、有机统一的。只有依托这样具有协同集成性和现实可能性的制度群落,才能将中央地方关系纳入宪政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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