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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型犯罪的情境预防

  

  对于学者提出的质疑,笔者认为,对于表现型犯罪,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是可以有用武之地的,而且在一定的实践层面情境犯罪预防已经得以证明。


  

  第一,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应用虽然由具体的犯罪策略组成,但并不缺乏对于犯罪预防思想的整体把握。二十世纪以来的犯罪学理论大多从关注犯罪人着手,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的研究思路,而由此,犯罪预防的策略也就忽视了犯罪事件发生的构成要素的分析。[17]而情境犯罪预防正在基于对于犯罪情境的重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预防主张。有的学者将有关于犯罪预防的策略按照层级分为三层:首要犯罪(primary crime prevention)预防策略关注与那些旨在全面提高社会经济、物质层面进而减少犯罪的措施。第二层犯罪预防将视角集中在那些有可能引起犯罪事件的人、组织或者社会情状上。最后一层的犯罪预防注重的是即时犯罪事件发生的预防,主要集中在对于潜在被害人的救助、犯罪“热点(hot spots)”的监视等具体的措施上。[18]


  

  从层级上看,不能否认的是情境犯罪预防主要注重的是具体犯罪发生的制约。但是,情境预防理论也逐渐发展延伸到更高层别的犯罪预防领域和理论空间。可以说,正是基于对于二十世纪以来实证犯罪学派在首要和第二层次的犯罪预防方面的失败,才促使了情境预防理论的诞生和发展,而作为与实证犯罪学相对应出现的犯罪理论,其在理论基础的发展上也注重对于在具体犯罪预防策略之上的宏观犯罪预防的构建。在实践中,情境犯罪预防常常具有一种阶梯式构造(laddering component),也就是说,相对于不同层级的情境,需要有不同的策略对应,有一些策略可以立即起效(如在汽车中安装防盗装置)而有一些策略却是需要长期的实施才能起效(如如何防止校园中的暴力现象)。所以,对于情境犯罪预防只能防范所谓的“累计型”犯罪时不能成立的,情境犯罪预防作为一整套理论体系,有其适用于不同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作为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基础之一的理性选择学说在应对表现型犯罪时仍存在合理性。作为理性选择学说的代表学者Richard Felson认为即使是为了寻求刺激或者其他非物质可以衡量的心理满足的犯罪者来说,在其选择犯罪时,也存在理性选择的成分:行为人由于为了控制被害人的生活,或者为了私利报复,或为了防止被害人作出令其反感的行为,或者为了提高自身的形象或者名声等等的考虑,会实施犯罪行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其均有理性选择的成分。[19]人们通常认为的极度不理性的性侵犯行为,其犯罪人也会在行为之前衡量利弊得失,并进行初步的计划,它们通常会将犯罪的地点选择在离自己居住的社区较远的地点,相比于容易得手的情境,犯罪人更愿意选择不被抓住的情境实施犯罪。[20]


  

  理性犯罪人不仅仅表现在那些有组织犯罪成员的身上,而也体现在所有犯罪行为的决定过程中。反对情境预防的学者所指出的对于表现型犯罪中存在的不理性成分,其实是其对于人作为主体性追求的利益的多元化的限制解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有许多可以用金钱等物质手段衡量的利益,但也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些利益元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从可衡量的利益中所分离出来的。如果用上述文化犯罪学者自己的立场去说明,犯罪预防的变化,犯罪预防策略的可伸缩性也应当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而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而在这一点上,理性选择理论是开放的。基于古典犯罪学派的利益衡量理念,理性选择理论将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诸如造成表现型犯罪的各种利益驱动元素进行的解析,并通过实证的案例证明了犯罪行为如同社会行为一样,理性因素是人作为主体在行动时始终会考虑的。


  

  第三,如前所述,不可否认,多数表现型犯罪的出现与现代消费文化的出现和影响的扩大息息相关,但是情境犯罪预防仍旧可以解决新文化所带来的新的犯罪问题。


  

  首先,情境犯罪预防注重的是对于行为的防止,对犯罪行为的分析是其的强点,情境犯罪之所以如此,如前所述,也是由于实证犯罪学派所提倡的社会改造理论的效果并不明显,由于一些主要的社会改造计划已经在对于社会的整体情况进行改变的尝试,在犯罪预防语境之下的社会改造所能获得的成效就变得十分有限。[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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