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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型犯罪的情境预防

表现型犯罪的情境预防



——一个西方犯罪学视角的观察

刘涛


【摘要】  【内容提要】表现型犯罪是指行为人的在行为过程中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可以包括由飙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犯罪、由足球流氓引起的伤害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强奸、猥亵儿童等行为,在转型期的中国,表现型犯罪已屡见不鲜,其防治成为须待解决的问题。基于西方古典犯罪学派的情景预防理论基于理性犯罪人与机会控制的思考路径,是防治表现型犯罪的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和策略应用。西方犯罪学文献中对于情境预防之于表现型犯罪也有批判之声,情境预防理论的倡导者从理论的正当性与实际犯罪的预防效果两方面对批判进行了回应,证明了情境预防是对抗表现型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表现型犯罪;西方古典犯罪学派;情境预防理论;批判及其回应
【全文】
  

  一、表现型犯罪:本文的研究价值


  

  在所有的现象中,人类的意志是最复杂的。而意志的外化,就是人类的各种行为。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的行为也是极其复杂的。在刑法学、犯罪学上的行为是指那些有社会危害性、侵犯法益并且值得处罚的行为,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在西方犯罪学研究的文献中,表现型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分类被经常讨论。


  

  表现型犯罪(expressive crimes)是指行为人的在行为过程中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犯罪行为,[1]这些犯罪可以包括由飙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犯罪、由足球流氓引起的伤害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强奸、猥亵儿童等等。强烈的心理暗示给了行为人足够的行动动机,进而实施上述具体犯罪。


  

  作为在当下的中国近年来,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进步,而与此同时,新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在中国渐渐成形,人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较改革开放之前已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社会范式,也就是规制人们行为的各种规范形式和内容也在社会转型中发生着显著的变化。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享乐主义以及消费主义观念在普通民众之间也渐渐成形。在物质生活渐渐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精神生活的重要性渐渐凸显出来。


  

  在这其中,可以说,许多健康的、正常的精神满足被社会所提供。不过,也有许多不正常的行为也渐渐显现,市场化带来的变化在人们自我私欲的满足的界限和可能上也显露无疑。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所言,由于社会规范对于人们私欲的规制的程度渐渐下降甚至在市场化的条件下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消费主义带来了一种特殊的后现代特性的“快感体验”的主体性经验。[2]这样一种主体性内含着冲动、自恋,并由此可能带来飙车、吸毒、防火、抢劫等等由此强烈情感体验带来的犯罪问题。而西方犯罪学中所研究的表现型犯罪就是其中一种不断增多的犯罪现象。[3]


  

  对于强烈情感的体验固然无可厚非,在一些人看来这也是一种对于精神生活的满足以及暂时脱离现实生活的平淡和乏味。不过,一个社会的存在需要社会成员或自觉自愿或者迫于各种社会规范而克制自己的私欲,而这样一种克制的底线便是不得犯罪。而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化和市场经济社会固有的自发性,伴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种不成熟与尚未建立的新的社会规范的形成,这样的表现型犯罪仍然层出不穷,如何进行防治也是学者和社会管理者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难题。


  

  西方的犯罪学研究较为发达,对于上述在中国近年来出现的“表现型”犯罪的分析和预防讨论及其文献丰富,可以为中国当下面临的问题提供一些已成的研究文本。笔者认为,在这些讨论中,以古典犯罪学派为根基的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借以理性犯罪人与机会控制的思考路径对于防控表现型犯罪有一定的可行性,对于情境预防理论的分析以及与表现型犯罪预防的结合对于当下中国实际问题有借鉴作用,故对于其的梳理是必要的,本文也就此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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