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公民不得拒绝履行陪审员职责,所有公民都有机会参加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员法》用排除法规定了不得担任陪审员的人员,主要包括年龄、前科、行为能力或生理缺陷等。俄罗斯联邦各级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都可由陪审法庭审理。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一般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的规定,俄罗斯公民有权获得陪审法庭审判的权利。是否由陪审法庭进行审理选择权归刑事被告人。陪审庭审理案件,必须依照刑事被告人、的申请进行,法庭不能依职权强制进行。被告人提出申请后,案件进入预审程序,以确定案件是否由陪审庭审理。经过审判长的审查,对没有回避事由的陪审员中通过抽签挑选12名定额陪审员组成陪审团。陪审团关于受审人的无罪判决,审判长必须遵守。审判长对陪审团的有罪刑事判决,如果认为本案有足够的理由判决无罪,可以做出解散陪审团并指派案件从预审阶段起由另外的法庭成员重新审理的决定。俄罗斯陪审团在法庭审判中有权对被告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决,而量刑则由审判长决定。
二、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改革试点及其问题分析
2009年2月,河南省高院在一起死刑案件过程中,率先尝试邀请8位由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审判,对案件裁判发表参考意见。从2009年6月起,河南省高院决定在6个省辖市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2010年3月,河南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省法院广泛开展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意见》共27条,主要就陪审团制度的目的和原则、陪审员库的组成、案件类型、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的审理程序、陪审员的回避、陪审员的保障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
(一)陪审团成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需要加强
第一,陪审员代表比例明显偏低,不符合陪审团制度设计的基础性要求。根据《意见》的规定,500人以上就可组成陪审员库,可以从中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审判。而陪审团制度设计的基础性要求就是要保障陪审员的广泛的代表性。以河南省驻马店市为例,截止2003年底,驻马店市人数最少的确山县人口为50万人,人数最多的新蔡县人口为102万人。[18]按照人数最少的确山县为例,按照500人的数量要求组成陪审员库,则其代表比例为10000:1,这样低的代表比例使我们禁不住要怀疑其能否真的代表广大人民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