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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制度改革:困境与出路

  

  美国的陪审团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只要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被告人就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刑事诉讼中,大陪审团负责提起公诉,[7]小陪审团则负责参加审判,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决。刑事诉讼中,当被告选择陪审团审理时,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即根据可以采用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控的罪行,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依法量刑。一旦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法官要宣布释放该被告人。陪审团的无罪裁定具有终审效力。美国的陪审团同样可以参加民事案件的审判,[8]对于普通法中超过20美元的权利要求,包括人身伤害和违反合同方面的权利要求,保证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9]


  

  (二)日本裁判员(陪审员)制度的恢复


  

  世纪之交的日本进行了第三次司法改革,这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确立国民参与司法的制度。[10]而国民参与司法的核心是确立裁判员(陪审员)制度。2004年5月,《裁判员参与刑事审判法律》(以下简称《裁判员法》)在国会通过。此后,日本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裁判员选任的体系,经过5年的准备,《裁判员法》于2009年开始实行。[11]


  

  日本各地方法院每年按照比例将来年所需要的裁判员候选人数通知各地选举委员会,由各选举委员会从拥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的选举人登记名单中按照抽签方式确定所需人数,制作裁判员候选人名单送交地方法院。


  

  在日本,裁判员制度只适用于民众关心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定刑重的案件,主要包括处以死刑或者无期惩役、无期禁锢刑的犯罪案件[12]以及除上述案件外,法定合议案件[13]中因故意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根据《裁判员法》的规定,原则上有裁判员参加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6名裁判员组成。[14]在裁判员与法官共同审理的案件中,裁判员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限,即关于被告是否有罪以及作出量刑。[15]对于有裁判员参与作出的判断,根据包括组成法官和裁判员在内的、超过各自组成人数的半数意见作出决定,[16]因此仅有法官或裁判员的多数意见是不能作出决定的。


  

  (三)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重建


  

  1993年7月16日,最高苏维埃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陪审团制度引入诉讼程序。[17]同年11月1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陪审制度被宪法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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