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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制度改革:困境与出路

人民陪审团制度改革:困境与出路



——从比较法的角度

杨小利


【关键词】人民陪审团制度;困境;出路
【全文】
  

  司法民主化是各国司法制度共同追求的目标之一,以民众参与司法为直接表现形式的陪审制,在民众眼中天然与民主、公正与司法亲和力连接在一起。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主要包括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从性质上说,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只是由于当初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我国的国情所限,该制度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实践的探索为理论研究和立法开辟出了一条新路。2008年,陕西高院推行了征询公民代表意见的做法,开始了司法民主化的探索。[1]而河南省高院于2009年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率先尝试聘请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拉开了人民陪审团改革的序幕。次年3月,陪审团试点工作在全省广泛开展。人民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也从刑事领域延伸到民商事、行政审判领域。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底,河南省已有122个法院用“人民陪审团”的模式审理各类案件,共有15万余名“人民陪审团”成员。[2]发端于实践迫切需求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承载着更多的公正期待与渴望,因此从比较法的视野,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深化、实践中的检视与本土化的探索,则具有更加重大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有宪法保障的一项制度。[3]其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负责提起公诉,小陪审团则负责对被告是否有罪作出裁决。但是,被告在法院批准和政府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书面形式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仅仅由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4]关于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有规定,一般要求包括国籍、年龄、居所、交流能力和无重罪前科等。[5]几乎所有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要求陪审员必须是美国公民。大多数州规定陪审员的最低年龄为18岁。为了保证人口的代表性,多数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是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名单,陪审团原始名单应当尽可能的容纳社会成员。一般认为,一份原始名单应当尽可能涵盖80%的地区人口,而事实上许多地方所使用的原始名单包括了90%的地区人口。[6]此后,经过预先审核和要求回避的程序,法院确定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同时还要挑选出候补陪审员,以便于在陪审员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这些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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