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醉酒入罪的规范分析,必须强调刑法的整体性、系统性要求,从条文的字面含义引申出实质的刑法规范,对于醉驾,必须立足于现实中的实际情况,结合法益分析工具与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如果机械地、片面地看待《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忽视规范刑法学积累的丰硕理论成果,不合乎规范要求的确定入罪的界限,就过度使用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司法资源,使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违背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宗旨。
三、醉驾问题的超规范理解:政策与风险
除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规范理解之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对于醉酒驾驶这种风险的公众反应与所带来的政策导向的变化。这样一种刑法体系中政策性的渗入,或多或少与民众一种夸大的反应有着相当的关联性。
随着近年来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制综合管理则相对滞后,民众对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忧虑有一种被放大的趋势和形态。“当人们面临一个新的风险的时候,他们倾向于夸大危险信息、不能很好地处理那些复杂的和不确定的数据。总之,人们对于那些引人注目的时间的大概更为敏感,而对于事件的细节则没这么敏感。”{18}道路交通安全很难说是一种新的风险,更多的是随着技术的日益突飞猛进以及社会整体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监控更加严密,{19}(p150)原来没有被意识到的风险逐渐被挖掘出来。正如学者所说:“在当代社会,风险实际上没有增多,也没有加剧,相反仅仅是被察觉被意识的风险增多了、加剧了。”{20}
对于醉酒驾驶这一社会问题,政策的适用与风险的控制,“不是要根除风险或被动地防止风险,也不是简单地考虑风险的最小化,而是设法控制不可欲的风险,并尽量公正地分配风险。”{21}(p11)醉酒驾驶固然有其值得公众警惕与防范的必要,也固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风险,但醉驾行为,终归是可控的。这就为这种危险的防治带来了无限的可能性,因为公众从已发生的现实中看到了未来发生相似情形的可能性,而这种风险,是人们不愿意或者不能接受的。{22}公众的态度决定了风险控制的力度。虽然现在人们还存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片面理解,但是对于醉驾,人们是愿意以自身的行为去防范的。如同立法,预防措施的制定也需要政策性的导向,而这种防范又不能不得到公众的认同和参与。风险防治的可欲、公众的意愿与政策的倾斜,为预防理论运用在醉驾问题上提供了依据。
四、情境犯罪预防与醉酒驾驶
1.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简述。犯罪预防的功效往往要大于惩罚的威慑,刑罚为最后的社会惩治手段,作为“对犯罪的事后打击是不能放弃的,但预防具有比制裁更高的犯罪控制效率。因为,预防是建立在对产生犯罪的原因和犯罪实现条件的科学分析之上,能够对症下药地从根本上减少犯罪。”{23}(p457)作为对惩罚犯罪的补充和事前干预,犯罪预防的领域充满着机遇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