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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醉驾”入罪

反思“醉驾”入罪



——规范理解与情境预防

刘涛


【摘要】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而用刑法手段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并不能有效达至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与风险防治因素为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可行的新路径。
【关键词】醉酒驾驶;规范理解;情境预防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5月1日,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修八”)正式生效。“在刑法133条后增加1条,作为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刑修八”适用一段时间以来,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所发表的有关“并不是所有醉酒驾驶的行为都将入罪”,还是公安部所持的“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的态度,{1}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醉酒驾驶成为一种犯罪,这本身就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当醉驾纳入刑法的规制圈下,并不意味着这个近几年在社会上引起多方关注的问题,运用了刑罚这种在多数人意识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后,就会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刑法有其自身的价值,对于刑法条文的规范理解,正是为刑法找寻自身的设定范围,解决好进入犯罪圈的行为的规制。其次,在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上,刑罚只是一种事后调整,并不是社会控制的全部。“实际上,与刑罚相比,能够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可能是行政的、经济的或者医疗的措施。”{2}(p42)相对而言,犯罪预防是事前干预。在两者对于价值追求的高度上、使用手段的缓急上还是最终的犯罪控制效率上,都有所区别。在“刑修八”的出台与适用过程中,也会像任何其他犯罪一样,在事前预防与事后惩罚上面临冲突与调和。再次,国家最重要的任务是降低人民的灾难,处罚醉酒驾车正是为了化解灾难,使得惊惧的交通事故、车祸的场景可以化减,灾难可以避免。{3}而为达到这样的目的,光靠刑罚的威慑与惩罚作用往往是不够的,更多的时候社会是需要对惩罚性与防卫性措施的综合权衡而制定出的一个折中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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