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周强,单位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罗开卷,单位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马长生、贺志军:“四个层面解析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载《检察日报》2010年7月12日第4版。
根据
刑法规定,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定性,应判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是,构成行贿罪;反之,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样,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定性,也应判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是,构成受贿罪;反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实践中一般根据客观事实推导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这种认定方法仅仅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因此,应允许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否定。
肖晚祥、肖伟琦:“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关键”,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6期。
高利转贷罪中的“套取”,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得到的贷款。参见王作富主编:《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480页。可见,高利转贷罪中的套取行为与骗取贷款罪中的骗取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周道鸾、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解》(第3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
郑健才:《
刑法总则》,三民书局1982年修订再版,第93页。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页。
由于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同,难以评价谁是重罪谁是轻罪。因此,在转贷牟利犯意与骗取贷款犯意的相互转化中,以从新意定罪量刑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