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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疑难问题探讨

  

  犯意转化不同于另起犯意。犯意转化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


  

  在实施骗取贷款犯罪中,行为人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意上可能由不以非法占有目的向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转贷牟利目的这一特定目的转化,或者由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转贷牟利目的这一特定目的向不以非法占有目的转化,甚至在非法占有目的与转贷牟利目的之间相互转化。而骗取贷款犯罪行为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者高利转贷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转贷牟利目的。因此,正确把握骗取贷款犯罪中行为人的犯意转化,对于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骗取贷款犯罪中的犯意转化也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阶段的犯意转化和实行行为阶段的犯意转化。在预备行为、实行行为阶段的犯意转化中,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或者转贷牟利目的实施骗取贷款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非法占有或者转贷牟利目的实施骗取贷款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反之亦然,一般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认定犯罪,即前种情况以贷款诈骗罪或者高利转贷罪定罪,后种情况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在实行行为阶段的犯意转化中,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或者转贷牟利目的骗取贷款,但后来产生非法占有贷款或者转贷牟利目的的,以贷款诈骗罪或者高利转贷罪定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贷款或者转贷牟利目的骗取贷款,但后来不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或者转贷牟利目的的,以骗取贷款罪定罪,[11]同时将旧意“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六、骗取贷款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处理


  

  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骗取贷款共同犯罪中,同样存在实行过限问题,一般表现为:明知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甲不以非法占有目的意欲骗取贷款,乙仍然予以帮助(可能收取好处费),但甲取得贷款后非法占有贷款的。显然,甲(实行犯)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原共同谋定的故意犯罪范围,应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犯意转化理论,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而乙(帮助犯)在原共同谋定的故意犯罪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即以骗取贷款罪定罪。


  

  如张某贷款诈骗、李某骗取贷款案。2009年3月,被告人张某声称经营资金困难,需要向银行贷款,但不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希望利用被告人李某与银行工作人员熟悉的便利作一介绍,并许诺事成后给予介绍费,李某表示同意。张某遂采用虚构公务员身份等方式,在李某的介绍、帮助下,骗取银行贷款70万元,张某按约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的介绍费。2009年12月,张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而逃匿,致上述贷款未能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虽无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但对被告人张某骗取贷款给予帮助,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帮助犯,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院遂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0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1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对被告人张某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目的不明知,故两者成立骗取贷款罪的共犯。但被告人张某在取得贷款后非法占有贷款,其行为超过了共同谋定的骗取贷款罪范围,属于实行过限,应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此,对张某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李某应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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