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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疑难问题探讨

  

  第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过错一般不影响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具体而言,行为人为取得贷款故意提供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材料或者陈述,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是否应该发放贷款上存在过错,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给行为人发放贷款的,尽管在这种情形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过错,但不是故意所为,该过错行为只是促成骗取贷款成功的一个外因,而不是主因。而且从犯罪学角度,不能苛求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作出理性的反应。因此,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一般应肯定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具有骗取贷款罪中的因果关系,只是应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考虑。


  

  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界限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都属于滥用贷款犯罪行为,三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相似之处,司法认定中亦存在容易混淆之处,故有必要结合个罪构成和具体案例区分三罪的界限。


  

  (一)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比较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两罪的犯罪对象均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方面均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的使用权,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两罪除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外,骗取贷款罪还要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贷款诈骗罪还要求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讼标准规定(二)》)第50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第三,犯罪主体不同,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四,主观方面有所不同,尽管两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但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或者转贷牟利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两罪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刑法对两罪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骗取贷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对自然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行为是以骗取贷款罪还是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关键是看行为人犯罪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是,构成贷款诈骗罪,否则,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4]这一规定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骗取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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