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五年了,法律关于强奸被害人保护并无实质性进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奸淫妇女,且致被害人怀孕流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以严惩。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人)所提出的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贪污判处西某有期徒刑七年;西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50元。


  

  我相信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法官们这样下判也肯定有他们的理由。但我还是不能不思考,我想问的是:罪犯的七年徒刑,加上76.50元的民事赔偿,对一个年仅十五岁,因被奸而行流产术的少女来说法律还其公道了吗?她会不会对法院的判决、对法律的公正提出怀疑?


  

  一、被害人保护的意义


  

  在没有阶级、军队、法庭、监狱,也没有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法的原始社会,当个人的正当利益遭受侵犯时,解决的手段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长期的同态复仇使人们不但面临大自然洪水猛兽的侵袭,同时使人的生命也遭受来自同胞屠戮的危险。于是聪明人开始了制度创新,赎罪与和解制度便应运而生。在阶级社会,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逐渐被“犯罪是罪犯通过其行为侵害社会和国家”的观点所替代,即从保护个人上升为国家本位的保护。封建社会的刑残罚酷,使罪犯成了国家制度的被害人。于是资产阶级一兴起,便高举平等、自由、博爱之大旗,作为讨伐封建的有力武器,注重被告人宪法权利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保护。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被告人主义的兴起使被害人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反思起来,这无疑是顾此失彼之举。各国政府为刑事被告人作了大量工作,使刑事司法制度完全失去了平衡,刑事审判程序已不再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而运转,而是为了确定整个程序是否能够得到遵循而工作。


  

  从世界范围上看,二十世纪,一、二战及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使人们重新关注被害人这一古老而崭新的问题。被害人学说在国外兴起。在我国,被害人只在犯罪学中有所论及,但也只是作为被告人的对立面而存在。试想,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尚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国家给予的医疗,而本无过错或较少过错的被害人却独自承受犯罪结果,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呢?


  

  其实,保护被害人有重要意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