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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法制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合法、可行性

  

  2002年10月,司法部根据各地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情况,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将公职律师的职责扩展到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一大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职律师走上工作岗位。


  

  2006年8月,司法部向全国总工会机关10位同志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全国首批工会公职律师正式亮相。


  

  2007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律师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原《律师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制度重新确立出现曙光。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律师法》,恢复了原《律师法》有关“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公职律师制度又陷入尴尬境地。至今仍然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能够推动公职律师的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较早的地区之一,其“政府律师”泛指取得法律职业者(包括事务律师和大律师)资格后,受聘在政府法律部门工作,负责为政府及其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官方专业人员。目前,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在这些法制建设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凡是公权力涉及的法律事务,一般是通过指派、委托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进行专业代理的办法加以处理,公职律师在政府的重大决策与具体事务的运作中都不同程度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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