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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法制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合法、可行性

  

  因此,人少事多的矛盾成为阻碍基层政府法制部门的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政府法制机构与公职律师的职责交叉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包括: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和部门的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上述职责范围的规定与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责表面看来两者界限似乎泾渭分明:政府法制部门是宏观地、系统地、主动地开展工作,而公职律师是微观地、具体地、被动地提供法律服务。


  

  但在较大程度上存在重复交叉的问题,具体到工作实践中,难免会发生职责不明、责任推诿等问题,直接影响政府工作效率。要合理解决权力冲突,必须进一步理顺其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关系。


  

  建立和发展公职律师制度,既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性优点,也要理顺其与职能相似部门的工作关系。政府要建立依法行政的有效机制,保障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就必须在法律服务层面上解决专业化和普遍化问题,否则依法行政的目标难以实现。


  

  在推动依法行政方面政府曾采取了在公务员队伍中开展普法活动、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等措施,但这些措施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因无法同时解决专业化和普遍化问题,作用受到限制。就政府法律顾问团而言,其服务对象也大多局限于政府重大的法律事项上,解决不了政府日常工作中繁多的法律事务,而且许多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团往往空有其名,顾而不问,或者有问才能顾,同样无法克服普遍化的难题。


  

  而在公务员队伍中开展普法活动,普及的一般只是基础性的法律常识,要求公务员都精通掌握法律不可能也不现实,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仍得由专业的法律人士解决。


  

  目前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全国涌现了四种模式:扬州模式、周村模式、厦门模式和广州模式。


  

  扬州模式即政府雇员制:公职律师受聘于政府机关,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作为政府雇员,实行高薪金制。


  

  周村模式即公职律师办公室管理制: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受公职律师办公室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双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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