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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法制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合法、可行性

论政府法制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合法、可行性


王学堂


【摘要】公职律师事务所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关系,自公职律师制度建立之初就是争吵不休的话题。两者在职能上有较多交叉,由于现实存在的部门利益之争,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职律师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论文作者从实践出发,分析了两者的同与不同,得出了在政府法制部门设立岗位公职律师恰当其时的结论。
【关键词】法理;政府法制;公职律师
【全文】
  

  当前,大规模的法治政府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正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所指出,“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区县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区县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区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因此,区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一步深化,政府工作法制化或者说“法制化了的政府工作”进程进一步加快。政府法制机构担负着很重要的任务,从原来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定位向“依法行政规划的拟定者和组织实施者、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建设者、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者,政府工作的法律顾问” [1]四种角色转化。这些都对当前的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政府法制建设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政府法制部门设立岗位公职律师恰当其时。


  

  一、基层政府法制机构人少事多的矛盾相对突出


  

  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诉讼的应诉等政府法律事务,但人员编制相对紧张,且从上到下呈现倒金字塔形。


  

  从现有网络资料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而广东省级是53人,到了市级,湖南衡阳市法制办人员2007年编制数已增加到了16个(与三年前的7个人员编制数相比翻一倍多)。而在县级,初步估算一般5人之内。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统计,2007年全国县级政府有近2/3没有专职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13个区、县(市)中,有11个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局)都在2人以下,有的甚至只有一名兼职法制工作人员。[2]考虑到机构改革以及人员编制控制等原因,相信上述地区工作人员不会有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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