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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签约风险防范浅析——以防水工程企业为例

  

  a.施工过程中因乙方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防水层破坏或渗漏;


  

  b.施工过程中因交叉作业或上下道工序返工破坏防水层;


  

  c.工程整体或分段交验后非因工程质量或材料质量导致的渗漏;


  

  d.其它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工作量增加的情况。


  

  上述情况,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工程量变更报告后,应书面回复。发包方不予书面回复的,承包方可以拒绝维修或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需要特别约定清楚,通常情况下每月按照已完工程量的百分比来支付,如约定成按照每完成一个施工部位支付则可能有对发包方种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工程款迟迟不能支付,风险过高,在约定清楚具体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同时,和防水材料销售合同一样,还应约定发包方预期违约付款的责任,可以加入发包人超过一定天数未付款,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的约定。防水施工合同签订后出现新增防水施工部位和面积的情况并不罕见,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增部分的面积、施工单价等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协议新增的施工部位面积过多可能延长原合同施工款的结算时间,例如原合同约定防水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至95%,而签了补充协议后势必延长原合同的结算时间,只有等补充部位的施工结束后才能一起结算,这种情况下就最好单独另签一个施工合同,将补充协议新增部分和原合同的施工部分的结算分开。关于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4],按照目前国家规定,一般建筑防水施工质量保修期为五年,计算时间一般按照防水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约定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则质量保修期时间就更长。双方还可以约定质保金的内容,质保金全称应该为质量保修金,而非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有着重大的区别[5],前者是对因承包人防水施工质量问题发生维修后产生费用的补偿,而后者是指因质量缺陷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可由质量保证金偿付,带有承包人未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一种违约惩罚性质。其他如争议解决方式、合同解除权等条款与防水材料销售合同类似,这里不再敖述。


  

  三、最终合同文本的审查


  

  最终的签字文本的审查也不可忽视,应注意合同盖章份数应约定一致,有无正副本要求,印章应为合同专用章或企业公章,合同存在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印章的防伪条纹和印章编码应清晰可辨。对于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有私人印鉴的也可以加盖骑缝章,没有的可以在合同每一页的页脚处签字确认,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防止篡改。合同的每一份都必须保持完全一致,对于文字性错误可以手写修改,双方盖章确认,非文字性错误尤其是涉及到金额、数量等重要条款,出现错误的应重新打印。当然为了严谨起见,没有任何修改痕迹的规范打印文本是最好的。合同签订后应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统计归档,业务部门需要时可提供复印件,确保合同原件保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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