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主体的风险审查
合同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某些情况下还包括政府部门等。具体就合同中出现的形式有发包人、承包人、买受人、出卖人等等,一般都可简化为甲方、乙方。对合同另一方要深入了解发对方的资信情况,资金情况,合同历史履约情况,涉诉情况等。对于自然人在签约时一般要求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对于法人签约时一般要求其至少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联系方式、住所地等信息也需要核实清楚,否则缺少这些必要资料,在起诉时可能遇到很大麻烦。实务中如果得到这些资料有困难,一方面可以先通过各地的工商信息网络平台进行查询[1]。
3、关于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与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情况,这在防水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是比较普遍的,有时一个项目可能分多个标段,每个标段都会成立一个项目部,而作为这个项目防水材料供应商就可能需要跟多个项目部签订合同了,那么项目部是否具有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呢,和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建设部于1995年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定义:“项目部是在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支持下 , 由项目经理组建并领导的项目管理组织”一般来说,项目部是为了完成某个特定项目由企业法人授权下派出的驻项目地的并由项目经理领导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实践中如果要跟项目部签订合同,应该由其出具其设立法人的授权证明,在项目部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降低和项目部签订合同的风险。如果项目部不能提供此类授权证明,事后又未得到其设立企业的追认,则很难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如果其设立企业拒绝追认的原因系项目部非其设立,且不知情,例如有不法分子冒用别的公司的名义设立项目部私刻项目部印章,这类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问题,只能先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对于确实属于企业下设项目部签订合同的,如果其设立企业以项目部无签订合同主体资格为由拒绝追认,如果企业已经对材料予以验收或者给付了货款,一般情况下应是从企业对公银行账户中汇款,那么可以认为其设立企业已对合同效力予以追认,合同有效,其设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有的项目部存在经营活动工商管理部门可能要求其进行工商注册备案,这种项目部工商注册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在银行开设了项目部户名的银行账户,这种情况下发生法律纠纷可以直接以项目部为被告直接起诉,立案时一般要求提供其项目部营业执照。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即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 的责任。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