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签约风险防范浅析——以防水工程企业为例
赵扬
【摘要】伴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地铁高铁、桥梁隧道等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建筑施工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其中作为仅次于建筑结构问题的建筑防水问题也是逐渐的受到了业主、建设方等各方的重视,由此也迎来了建筑防水行业的高速发展时期。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目前我国规模以上防水企业已达六百余家,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防水企业如何重视和防范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特殊风险,是作为企业经营者和企业风险管理者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立足防水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实际,结合防水企业风险管理中的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就防水工程企业在合同签约前、签约时以及最后合同文本的审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做了介绍,并提出了一定的防范意见。
【关键词】防水;工程企业;合同签约;风险管控
【全文】
防水企业大多都存在着防水材料销售和防水专业施工两大块业务,对应的防水材料买卖合同和防水专业施工合同则是防水企业经常遇到的两大类合同。对于材料买卖合同来说,风险主要存在于直接面向客户的销售业务中,对于采用渠道代理销售形式的一般都是先款后货的方式,合同版本也是以防水企业提供为主,风险相对较小。我们知道防水施工一般是随着建筑主体施工基本完成后才展开的,也就是说防水施工的工期进展、发货、回款等都是由主体施工进展情况决定,所以我们在防水材料买卖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中较常见到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这种先定价后成交的方式决定了合同的高风险性。另一方面防水企业的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决定的,部分业主或总包对防水施工不够重视,片面追求低成本,导致防水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为了能够拿订单、争业绩,对于业主或总包提供的格式条款是一概接受,导致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大量风险。尤其是通过招标确定防水材料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时候,发包方都会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条件苛刻的合同范本,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从而将风险都转移给承包人,而对自身的权利和违约责任却缺乏限制和约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议防水企业在签约过程中应如何规避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一、合同签约人和合同主体的审查
1、合同签约主体、合同主体的一般注意事项
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指合同签订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等具体合同经办人,签约人,而后者至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着,一般指公司法人。就签约主体来说,需要注意代理人与代表人的签约效力,代理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代理人没有法人授权书或者超过授权书明确的授权范围的代理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权代理,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就不能要求被代理企业承担责任,所签订的合同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企业不对合同进行追认,将给合同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有必要严格审查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确定代理人是否有相应代理权限。另外,就代表人来说,一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时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违反了其公司章程规定,如章程规定作为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那么法定代表人所签的担保协议就有可能无效。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员工代表签字,持有公司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公司员工当然可以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签收、确认一些其他文件,但有时部分离职员工继续以原公司代表的名义签字是否有效呢,一般来说如果原公司没有及时的通知对方,而对方基于之前的合作关系有理由相信其离职员工仍有相应权限进而签订相应合同或文件的,其效力可依照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判断是否成立。如果成立,那么合同有效。因此公司派出的员工代表一旦离职,应对及时的通知对方,以免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