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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民法的对话》精彩摘录与点评

  

  佐伯:例如,即使是取回自己的所有物或者取回放置在道路上的物品因无违法性而不可罚的场合,如果系闯入他人住宅而取回的,也成立盗窃罪。虽然仅添加了侵入住居的违法性,却在侵入住宅罪之外又构成盗窃罪,有这个必要吗?我觉得没有。所以,财产犯的成立与否,首先还是应该考虑构成要件阶段被害人的占有是否具备民法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赞成全部用违法性来判断。


  

  道垣内:就整体上来看,不配合对方性需求之典型表现的夫妻双方间的摩擦是难以维系婚姻的重要事由,但不应单纯地将拒绝性交作为离婚事由来理解判例法理。


  

  佐伯:我本人认为没有承认性交要求权的必要,但也并非只要承认就即可推导出强奸否定说。


  

  佐伯:因为现在显然不能认可这种思考方法,因此,如果想要利用现在的法观念进行说明,因为性关系是非常私人化的微妙的关系,所以刑法只能在使用某种程度上的强度的暴行·胁迫时才应介入。如果对违反对方意思的性行为一概处罚,恐怕就得当场达成书面协议然后再进行交涉,这反而可能会压抑性自由。即使如此,也不宜对暴力·胁迫的程度进行限定。


  

  点评: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其暴力、胁迫手段只是该罪外在的特征。“所以刑法只能在使用某种程度上的强度的暴行·胁迫时才应介入”似乎太过强调“暴行·胁迫”手段在认定强奸罪中的作用。张明楷教授《外国刑法纲要》指出:“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即可)是通说。持这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强奸罪在性质上是与通奸相区别的,所以其手段必须是某种程度的暴力、胁迫,如果不问暴力、胁迫的程度,则容易混淆强奸与通奸的区别。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要求暴力、胁迫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为这种要求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性的自由。”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三版)也持此种观点,“我国理论与实践的基本态度是不问上述暴力、胁迫的大小强弱程度。但是,如果不对暴力、胁迫的程度作限制,就难以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本书认为,上述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都必须达到是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如果你正被 “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这样一个刑法学上的理论问题搞得焦头烂额,如果你正被一个案例的定性(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问题搞得很郁闷,那么,通读一下《刑法与民法的对话》会对你有很大帮助。最起码会启迪你的思路,开阔你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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