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民法的对话》精彩摘录与点评
买忠香
【关键词】
刑法;民法;对话
【全文】
现将由[日]佐伯仁志、 道垣内弘人著,于改之、张小宁译,陈兴良教授作序,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与民法的对话》一书的精彩之处摘录如下,重要之处附上本人点评(点评仅是笔者拙见),以飨诸位学友。
道垣内:进而言之,这不仅仅是学习上的问题,即使作为学问上的法体系问题,由于各法域彼此独立,“所有概念皆为相对”的思考是否正确,我本人也深表怀疑。虽然刚才佐伯君说刑法讨论深受民法的影响,但这不是一方影响他方的单行道问题,而是关系到通过会合双方法域,构筑一个无矛盾的、整合性的法体系问题。我想,对不同的法域展开研究时,在法的解释论上也必须在彼此之间予以关注吧。
点评:确实如此。刑法与民法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相互平行的独立的领域,法学研究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一是要“在法的解释论上也必须在彼此之间予以关注”;二是要“通过会合双方法域,构筑一个无矛盾的、整合性的法体系”。
佐伯:例如,我拜托道垣内君帮忙购物而将金钱托付给他保管的场合,刑法学说一般认为:虽然民法上发生了金钱所有权与占有同时转移的结果,金钱成为受托人之物,但在刑法上受托金钱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寄托人。因此,当受托人随意使用该限定用途的受托金钱时,就构成了“侵占他人之物”而成立侵占罪。
点评:此处所指的侵占罪是委托物侵占罪。国外刑法上的侵占罪与我国刑法上的侵占罪概念不同,国外侵占罪可以分为侵占脱离占有物罪、委托物侵占罪(普通侵占罪)和业务上侵占罪。按照张明楷教授《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委托物侵占罪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民法理论一般认为,金钱的占有者就是金钱的所有者。如果原封不动地将这种观点纳入刑法,就意味着对于金钱不可能成立委托物侵占罪。但这是存在疑问的。所以,在刑法上,金钱的他人性就成为解释问题。”“最后,当委托者确定了用途而将金钱委托给行为人管理时,对于行为人而言,该金钱也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笔者认为刑法不能突破民法的基本原理;能够按照民事纠纷以民事程序解决的,还是不要动用刑事手段为佳,这是由刑法的谦抑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