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民事和刑事案例各两个,并指明上述四个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效力,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加以引用。此次发布的4个案例,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和程序,从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案例中精心编选出来的。指导性案例主旨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注重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市场交易诚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督促和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倡导自觉守法、诚实信用的良好风尚;三是准确认定新类型受贿犯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厉惩治贿赂犯罪的呼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四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首批指导性案例富有[2]典型性和反复适用性,能够对在实践如遇有类似案件时起到一个参照和对比适用的作用。首批指导性案例是对过去全国各地相关类似案例的总结和重点,更是一个制度运行的开始和起点。当然制定者的愿望是美好的,真正的考验才刚开始,许多问题都有待于在实践中去发现、去探索、去解决。为此,文本就从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定位和效力范围以及司法适用等方面,谈一谈自己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认识。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案例指导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以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借鉴判例法,但又不照搬判例法。
在中国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以制定法为主,以案例指导为辅,在不影响制定法为[3]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借鉴判例法的一些具体做法,制定法与指导性案例的关系是“主”与“辅”的关系,而不是“主”与“副”的关系。“辅”是指辅助。可以确定的是,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指导性案例,是要“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就同过去将案例定位为“借鉴”、“参考”大不相同。案例指导制度是对制定法的补充,是在制定法缺乏,或制定法不明确、有争议的情况下,通过确定案例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必须由司法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