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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地位与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地位与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兼评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刘江龙;尹颖


【摘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脱胎于上个世纪改革开放初,历经修改、补充和完善,至今业已形成由宪法统领的函摄五大部门法的庞大的法律体系,共计有1000多万种各种法律规范,这些规章制度对于确保公民权利义务正确行使和国家机构正常运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沿袭的德日体系,即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中主要是以成文法为根据,排斥“法官造法”或“服从先例”,更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但是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造成现有的法律并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导致法律适用的盲点和修改的频繁。在司法解释方面尤其显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适用的相关规定就有8个、关于《婚姻法》适用方面的相关规定有3个,如此频繁的修改和增删无不说明了我国法律适用的滞后性。本文就从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与适用谈一谈对司法机关法律适用的利弊。
【关键词】案例指导;法律地位;效力范围;司法适用
【全文】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认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以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的案例指导制度。《规定》设定的目标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应当说,《规定》[1]的出台既是对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的总结,又是借鉴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司法改造,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使指导性案例拥有了准法源的法律地位,同时对于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而言,也必定会带来重大的影响。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确认了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指导审判、宣传法制、预防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正、统一司法,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创新和完善审判业务指导方式,深入研究和及时总结先进的司法理念、公正的裁判规则、科学的裁判方法,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提高法官运用案例的司法能力,实现审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上述两个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适用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填补法律漏洞,维护法律的稳定的同时实现法律的根本宗旨,也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还有利于在最大限度的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保准裁判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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