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我国刑法解释范式的迷雾
Sweep aside the mist of Chinese configuration of the power of criminal explanation
——Basis of the object of criminal explanation
吴世相;王群
【摘要】
刑法解释无疑是构建现代法治的重要题域。但现行
刑法解释体制的架构与实际运作因欠缺科学性而亟待重构。
刑法解释目标作为探寻适用于
刑法解释的最小公分母而对
刑法解释权的配置具有“元意义”。以科学的客观解释论为基底,同时兼顾现有体制,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独享原本的司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保有消极的立法解释权,即只能裁决由最高检提请的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异议,另外赋予办案法官一定的
刑法解释权。
【关键词】
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体制;解释目标;解释权
【全文】
“无论立法者多么充满理性和睿智,他们都不可能全知全觉地洞察立法所需要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基于语言文字的确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而使法律文本的表述完美无缺、逻辑自足。”[1]58的确,试图创制一部大百科全书式的万能法典而包容一切涉法现象的的构想纯属神话。刑法解释,顾名思义,即指对刑法规范涵义的阐明。语言的局限性,生活事实的多变性以及刑法规范自身的抽象性等使得刑法解释与刑法文本自始便相伴相随。刑法解释对于刑法文本犹如营养物质对于生物而必不可少, “刑法系由解释而生而发展而醇化。”[2]因此,刑法解释是完善刑法的基本进路。这样,“刑法解释问题的关键就剩下如何认识解释和怎样解释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