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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10年之嬗变:从律师回避到法官退出

  

  由于上述制度性硬伤,自然导致落实上的虚化,基层法院和法官以脚对这一制度投了反反对对票。


  

  四、从律师回避到法官退出,法治思维的10年嬗变


  

  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实现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


  

  律师和法官谁更应回避?


  

  法官的工作具有非个人性,要代表国家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判,而律师的工作则具有个人性,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心尽力为委托人服务,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律师却要承担法官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应履行的回避义务,显然有“法官自卸义务,把律师当成法官”之嫌。因此,最高法院这个规定虽然不失为一个好法规,但有缺陷。最高院《规定》第5条的实质是指律师回避,而非审判人员回避。该《规定》于法无据。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法院选择了法官退出,这无疑是一种法治思维的转变。


  

  如《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规定: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2009年4月静安区法院率先落实了这一措施。在贯彻落实“一方退出机制”时,该院逐一征求了6名相关法官的意见,对他们的去留作出妥善安排。目前,1名法官已安排退出审判岗位,另行安排其他职务;3名法官继续留用,他们的配偶已准备上交律师执照;还有2名法官正在办理商调手续,到其他单位工作。该院还严把进人关,调整了新进人员的招录政策,规定凡新进人员的配偶是律师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录用。


  

  当然,由于法院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调动权限在地方党委,因此推动法官退出机制并非法院一家之功可以解决。这也是该项制度为媒体所表彰的新闻效应所在。


  

  但万事开头难,所谓前有车后有辙,我们用10年时间终于找到了正确的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路径。这值得我们期待。


【作者简介】
王学堂(1972-),山东青州人,曾任职基层法院10年,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法学学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
【注释】引自《辞源》,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70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2010年5月27日人民法院报。
据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回避”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2001年4月4日中国律师网)。
关于本案,详见《南方周末》2003年9月11日《 ‘法官谋杀院长案’调查”》一文。基本案情是: 2000年3月8日,吕西娟因房产官司找西安市中院院长朱庆林上访时,“二人发生争执”。后来吕西娟涉嫌“故意杀害”院长朱庆林被捕,“长期与院长不和”的西安中院法官杨清秀则涉嫌“挑唆吕西娟谋杀”院长也被捕,并由西安中院审理。二被告人多次申请西安中院整体回避,均被驳回。2001年,二被告人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高院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回避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维持原判。2000年10月20日、31日,杨清秀两次向西安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西安中院整体回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被驳回。西安中院的理由有四:(1)根据“刑诉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此案系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此案亦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3)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朱庆林,虽系本案被害人,与合议庭审判人员有行政隶属关系,但朱庆林已依法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不参与本案的有关研究、讨论、决定等审判活动。审判委员会对此也已作出决定,同意朱庆林的回避申请,因此影响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已不存在,其亦不可能对案件的处理施加任何干预和影响;(4)“刑诉法”第28条第4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除朱庆林外,其余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与申请人杨清秀仅属同单位一般同事关系,虽相互认识,但不存在任何个人恩怨,均无利害关系,故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律师李福林提出西安中院审理此案违反刑事诉讼法28条第4款的规定,本应回避而未回避。陕西省高院未予采信,二审未开庭作出的(2001)陕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本案受害人朱庆林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涉及到本案的公正处理,但该案起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朱庆林已自动申请回避并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同意朱庆林回避。故吕西娟及其律师要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案审理的理由与意见不能成立。”
2005年4月30日人民网。
2005年8月1日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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