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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10年之嬗变:从律师回避到法官退出

  

  (三)律师回避的规定违反了律师法,限制了律师依法从业的权利。


  

  《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同时《律师法》还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而有关律师回避的规定则使一些律师由于其与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有着亲属关系而不能从事辩护和诉讼代理业务,法律所赋予的律师依法从业的权利被限制。


  

  (四)律师回避的规定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国家根本大法确定的一项诉讼原则,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明确了辩护制度由“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两方面的内容组成,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构成完整的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自行辩护,也有权得到他人帮助进行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或者在必要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并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而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辩护还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辩护有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和委托其他人辩护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法律所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是诉讼民主的表现,也是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及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限制和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则限制了法律所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我国三大诉讼法还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代理是诉讼代理的重要形式,法律赋予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代理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则限制了法律赋予当事人委托律师诉讼代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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