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定》的负面影响甚至波及部分律师生活。南通通州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张燕律师,丈夫张锋在通州法院工作,《规定》实施以来,张燕无法办案,这对年轻夫妻为了生存,无奈领了《离婚证》。
但这阵风来的快,走得更快,正如朱总理哀叹“国务院文件走不出中南海”那样,上述文件的执行效果可以推测而知。否则,何来后面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文件以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
其实,不要说律师的回避,就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其涉及到自身的整体回避,似乎也没有做到。
如西安市中级法院院长为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的案件在该院审理[5],受到了广泛质疑,很显然该院院长为该院最高长官,其成员在审理案件能否做到公平、公正、中立是令人怀疑的,西安中院并不适宜审理该案,但遗憾的是,西安中院并未回避。当然笔者认为本案实体处理未必存在问题,但由于在法院院长作为被害人时法院整体未进行回避,在当事人申请回避时亦未回避,导致了同事审同事的尴尬事。
安徽省阜阳市中院刑事审判庭就对昔日的同事、原经济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薛懿受贿、贪污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6]。
2005年7月28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索赔案 。原告是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的一名副庭长王女士[7]。本案的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都在连山,而被害人又是连山法院的法官(还有副庭长职务),这样的案件由连山法院审理结果无论如何,从程序上讲都是不公正的,难以服人。因为在法律的天平上,原、被告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被告无论如何有实力,他面对的法官都是受害人王法官的同事(甚至是王副庭长的下属),在我们这个“乡土”社会里,无论是出于“同事”之情还是“乡里”之谊,更尽一步还有出于共同职业群体所产生的“物伤其类”感,都足以置液化气公司于不审而败之地步,而且难以让普通人从程序上难以信服。
自身都难以规范,单纯出台文件要求规范别人,自然就没有底气,当然也就难以真正贯彻执行。不惟如此,最高法院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从法理上分析值得商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律师回避法理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