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我国立法关于回避设立较其他国家更为严格的制度。特别是在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层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等,至于各地方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出台的类似规定,数不胜数。其最鲜明的特征就在于试图给律师和法官设置一道“隔离带”,旨在防止律师与法官间的“勾兑”,避免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但这样的规定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吗?广东高院杨贤才案给出了我们否定的答案。那为何看上去很美的制度最终却“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无消息”?
笔者从司法层面,截取一个“回避制度”的断面来分析。或许能够给这个问题一个断面的答案。
一、回避制度规定的10年变迁
严格执行回避规定,特别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回避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项措施,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解除当事人的疑虑,防止和消除个别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都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31日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这是最高法院关于回避的最基本规范。该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或许上述规定执行不尽如人意,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再予细化和规范。这样的规定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吗?当然,如果我们单纯考证有关新闻和官方文件,得出的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即使是从官方的表扬性报道中,我们仍然地出了问题。
2010年7月,南京中院出台《关于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监督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法院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在本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等相关法律工作的,本人不得参与审判、执行部门法官遴选和领导岗位竞争;律师的近亲属已担任法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执行部门领导,要逐步通过岗位调整,调离审判、执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