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10年之嬗变:从律师回避到法官退出
王学堂
【摘要】回避制度的设立,其法理意义就在于将影响公正的因素最大限度的排除。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法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我国立法关于回避设立较其他国家更为严格的制度,突出就体现在对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规范上,但由于制度设计失误,致使这一制度和机制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本文拟从制度设计层面入手,分析10年间律师与法官关系规范的历史路径,以期对这一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诉讼法;回避制度;程序正义;法院回避;律师回避
【全文】
在我国,律师和法官历来是一种欲说还休的关系。官方出台了诸多准法律性文件以期实现“正确界定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起良性规范、堂堂正正的关系,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努力”的美好愿景,并力图在两者之间建立一条物理“隔离带”;但其在民间,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则以既没有当过法官、也没有当过律师的慕容雪村所著《原谅我红尘颠倒》为代表, “洪洞县里无好人”。法官都是坏的,有一个好的(老潘),老婆让法院院长搞了,自己不但提拔不了甚至于审判岗位也呆不住而且被送进了监狱。当然,律师的形象也好不到哪儿。男主人公魏达,一个春风得意的名律师,其与同事、法官之间,上演了一出又一出惊心动魄尔虞我诈的好戏,他们是好帮手,然而又要互相提防;他们是同盟者,却又要算计对方以获取更多利益筹码。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真正是这样的吗?法官与律师之间又应该是怎么样的关系?追根溯源,还应从回避制度入手。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1]回避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传于世的格言:“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 ,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的当事人案件的,否则就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他所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换言之,法官遇到一个与自己有金钱和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件,必须回避。实际上是要求法官在对立的当事人之间必须保持不偏不倚的超然审判者的地位;(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换言之,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平等地通知当事人双方,允许他们准备陈述和答辩,允许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给予当事人同等或对应的诉讼权利,不得有所偏袒。回避一词在我国的运用,一般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任职的回避;一是执行职务的回避。官方回避制度的设立,其法理意义就在于将影响公正的因素最大限度的排除。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 [2],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法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