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于时间,我简单的表明我的态度和理由。我主张:两者动态并重,不要比哪个优先,哪个本位。现在,很多中央文件都提了两者并重,不是说中央文件这么提了我去响应。我之所以说并重,是因为:第一,程序和实体有自己的标准和要求,不能混淆代替。程序公正,要求要严格依照程序法办事,严格保障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不能刑讯逼供,另外,司法独立,双方控辩平等对抗、无罪推定、有效辩护、直接言辞原则、证人要出庭等等都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是什么呢?是事实认定要准确,适用法律要正确,量刑要适当,罪责刑相适应,要公正执行。所以程序和实体二者相互联系,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既不能讲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实体就是公正的,反过来,也不能讲,只要实体是公正的,程序是否公正可以不管。实际上,两种公正互相联系。程序公正既保障实体公正,又有它独立的价值,刑讯逼供不仅造成冤假错案,还有悖于公正准则。程序公正同样是社会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依存于实体公正是否实现,其有自身独立价值。其有独立价值,又要为实体公正提供保障。反过来,如果实体公正实现不了,还得要考虑一下程序设计是否有问题,因此使实体发生错误。当然,程序再公正也不必然保证实体公正,因为这是两个标准。罗尔斯讲了,大多数情况下,程序公正能保证实体公正,并不说一切必然。所以这两者相互独立,相互关系。第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矛盾了怎么办?是不是必然要舍弃实体公正保证程序公正。我认为,不能这么简单的说,特别是对当事人来讲。当事人打官司,想的是结果,就像打球,观众看热闹,运动员关心的是结果。所以,这涉及到不同的角度,往往从法官角度来说,最好是程序优先,符合程序公正,结果差一点,不要吹毛求疵;但从当事人角度就不同,小赢小输问题不大,但如果是根本的问题搞错了,明显的不公正,恐怕就不行。现在上诉的哪一个是专门为程序不公正上诉?主要都是为实体不公正上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这样。所以说不能简单的说当两者有矛盾时就必然要程序公正第一,应该具体分析。确实,有时候要具体分析。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未必就是假证据,有的就是真证据,但因为是非法,影响着真相的发现,我们忍痛割爱,因此,这个时候是程序优先。但为什么对非法证据,全世界除了少数国家是绝对的排除外,大多数国家是相对排除啊?以英国为代表,实务证据往往都是相对排除,除非是非常严重的违反程序,包括“毒树之果”,也是可以保留的。这就是实体优先,为了查明事实真相,非法证据某些情况下照样用,特别是涉及案件的结果和生效裁判。已生效裁判维持稳定、不许上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程序优先,但不要忘记如果这个人被冤枉时,涉及到生命被冤枉、被错判死刑甚至已经执行了,或者已经坐牢了但是个冤案,就像佘祥林那样的时候,平反不平反?还要保持程序的终局权威性吗?程序的终局权威性是建立在实体公正的基础上的,这种案件,不要说重罪,即使是轻罪也要改判。任何情况下,平反是无条件的,申诉也是无条件的。在这一点上我们还未必学美国。在美国,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不能上诉,实际上,这也是具体分析的,并不是说冤枉了好人也不能申诉。美国的死刑案件后来经过DNA鉴定平反的很多。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出程序优先。英国的一个学者米勒,有一本叫《社会正义原则》的书,里面就讲到:两者如果有矛盾的时候,关键在于价值上的取向,并不是非得要作出一个鱼死网破的决然的选择,要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价值的取舍。我觉得这符合中国实际。所以我主张两者并重。为什么说动态并重呢?就是因为我们有时候要着重提程序公正的价值,但是有时候,包括美国在内,在“9.11”后,颁布了《爱国者法》,程序公正受到了很大的挑战,这是动态的。所以有时候要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