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我结合刑诉法的修改讲。刑诉法的修改本来应该纳入上一届人大的5年计划的,但其中争议太大。我参加过多次的会议,只要涉及权力再分配问题,分歧就很大。现在,等到司法体制改革将一些问题确定后,再进行刑诉法修改。
那么,我们总结一下:30年来,风风雨雨,但总的来说,我们在不断进步,改革不断深化。如果说我们看出了什么经验的话,基本的经验就是:只有解放思想,才能进行改革,才能取得该得改革的成效。经济体制改革如此,政治体制改革如此,司法体制改革亦如此。第一次思想解放是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后面我们也是不断的解放思想,不断推进改革。当然,当前我国的现状。大家都感觉到,经济改革以及与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改革有一定力度,如《物权法》的制定,但问题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司法体制改革难度较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比较敏感;另一方面,我们的思想解放还是不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自主创新。解放思想方面,我们要继续借鉴西方经验,结合我国实践,要把西方的东西结合中国实际,走适合中国自己的路子。这是我讲的第一个大问题。
下面,我讲第二个大问题,当前司法改革的前提,即必须推进司法改革理念的更新。
理念问题涉及价值观,我觉得要考虑几个关键词:一,民主。包括人民的参与权,知情权,重要的是要保障人权。二,法治。要真正的讲法治,应该承认、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承认法律的至上性,要制定好的法律并保障严格的实施。三,公正。涉及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四,真实,或者说真理。指在诉讼、司法里面要讲真实。我记得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讲到,一个社会要以公正作为首要的价值取向,真实或者真理是思想上的首要价值,思想上要追求真理、真实。五,和谐。我说的和谐是指司法效果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搞得更好。最后,效率。效率在司法上和经济上是不一样的,我们所说效率是指节约资源、时间。司法有生以来就与公正连为一体,我始终认为,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公正应该优先、兼顾效率。我始终不赞成公正效率并重。以上是我讲的一些关键词,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基本理念。
我再简单的展开一下。
公正和真实的关系。我们讲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指结果公正,后者指过程公正。现在我们的学者包括西方学者,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认识是不一致的。传统认为,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程序是实体的附庸。这是最早的一些传统的说法。这种传统的说法已经过时了。现在持这种观点的人起码在理论界有。实务界有没有?比如我们实务部门、公安部门讲,“命案必破”,“命案必破”,便是讲实体公正,而手段、过程他们不去讲,这就是认为程序完全为结果服务,实际最后就是不择手段,牺牲公正程序,只要有结果就行。另外一种观点,在西方国家比较流行,传入我国为一些学者接受,即程序优先或者程序本位,认为与结果相比,程序是首要的。整个司法,程序是首要的,甚至认为程序是本位,以它为出发点,以它为归结点。我们讲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实际上,人权包括程序人权,即过程中保障人权,如不许刑讯逼供。还包括结果人权,如不许冤枉好人、不能错杀好人。美国有些法官有一些著名名言,宁可要美国的程序,不能忍受俄罗斯野蛮的刑罚。这里的俄罗斯指前苏联。结果再怎么野蛮,只要程序公正,都可以接受。反过来说,程序不公正,结果再好,也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