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现在中央政法委正在着手启动有关司法改革方案。从今年春天开始,中央政法委牵头正在搞深化司法实体改革的方案,预计在六月报到领导层面决定一些事情,但由于地震影响,有可能往后拖延,也不会拖多久。例如,司法机关的财政保证问题,现在地方司法机关靠地方财政,无法独立,所以在审判中不免会受地方影响,地方保护主义很难克服,妨碍公正实现。还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滞后。
我们国家在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主要针对公安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里的错捕、错判、行政诉讼中的侵权,不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侵权,国家赔偿法要修改,要加强对错捕错判、超期羁押的被害人的补偿力度,同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要跟上去。这些方面都正在研究。国家赔偿法已经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但被害人保障制度还没有纳入。具体怎么做还有待深入研究。这些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个老大难。一方面我们的公安机关和实务部门认为劳动教育制度是个宝贝,对维护社会治安、惩治不法分子很有效,而西方认为这一制度严重的侵犯了人权,每一次人权对话中都严重攻击我们的劳动教养制度。在我看来,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确实很多。劳动教养制度剥夺人的自由至少的1年以上,按规定,劳动教养期限在1年到3年,最长可达4年,比判轻刑还重,所以,有的人犯轻罪宁可判刑,不愿被劳动教养;而且,劳动教养程序很不正当,没有听证等程序,就是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决定,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字;程序很简便,但惩罚很严厉,劳动教养的性质应该是行政处罚,但又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这样的情况,居然程序如此简单;其不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国务院条例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并非人大常委会制定,严格来说是违法性立法;特别是,由公安机关这样一个行政机关决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达3年或4年,这种剥夺自由很严格,这种情况在现代法治国家是没有的。
该制度的改革一直在尝试。我也参加了两次关于劳动教养改革的座谈会。现在的意见是:一,更改名字,改为“违法行为矫正法”;二,缩短时间,普遍认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一年;三,给被劳动教养者宽松的环境,保证通信自由,与家人交流等。现在的争议焦点是谁决定劳动教养。公安机关认为既然其是行政处罚,就应该由公安机关决定。但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普遍希望由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劳动教养的,送法院,由独立的治安法官审查,必要时举行听证。如果这个方案不行,最次方案就是改革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委员会由检察院、法院参加,由法官任委员会主任。在我看来,公安机关权力不能太强大,否则不符合民主法治国家的常态。公安机关的权力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劳动教养制度之所以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是因为其涉及劳动教养究竟采用哪种程序,有哪种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