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将司法概括为,除司法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活动前提下,司法还有以下特征:1.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不等于司法,但是司法必须以审判为中心,无审判即无司法。2.以公正为灵魂。司法的生命线就在于公正,司法的灵魂也在于公正。3.以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表象。程序不仅法定,还必须予以遵守。这一点区别于行政,虽然行政也有法定程序,但只要进入诉讼,程序必须更加严格遵守。4.以判断性作为基本要求。司法需要法院做出判断,但侦查,起诉活动也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出判断。5.权威性。司法具有权威性,无权威性,司法功能就会被削弱。司法的权威来自于法律的权威。法治国家法律至高无上,但法律必须通过司法来保证其生命力,体现与实施。司法的权威性也体现在其强制性上,最终体现在司法判决之上,判决具有强制力,终局性,有既判力,应得到执行不轻易改变。至于中立性、被动性甚至是独立性,在司法中都部分体现,并非司法全部特征。
所以,司法可以狭义理解为审判,但按中国实际情况来说可以广义理解为诉讼。中国的司法机关应该包括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虽然部分行使司法权,但不能将其纳入司法机关而是纳入行政机关。这是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一致的。司法活动与司法机关不是完全对等的。我们当前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既涉及到法院也涉及到检察院同时也涉及到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其他侦查部门,不仅限于单一部门,比较复杂。
第二点,我想对中国的司法改革的进路加以简单回顾。
从司法改革角度来看,近三十年来大体经历三个过程。自1978年以来,自光明日报对真理标准讨论的开始,在其他各方面也开始了改革。会议上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做出拨乱反正,肃清四人帮的流毒,以经济为中心,搞改革开放、健全法制,提出制定一些法律,恢复检察机关设置。控审分离,法官从侦查员、控诉员、审判员三位一体的职权中解放出来,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控侦分离制度各国模式不同,但是控审必须分离,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但是文革时被撤销了,有公安机关行使权利,法院实质也被军管,并没有真正的审判权。
第一阶段,是1979年公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几部法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制度进行拨乱反正,初步重建,开始改革开放,走出了第一步。期间有些起伏,反对自由化等导致中央领导更换,影响到法律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