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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改革的若干问题

当前司法改革的若干问题



——北航法学院“中国法学大讲坛”第四场

陈光中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正和真实;司法独立;无罪推定
【全文】
  

  首先感谢北航法学院及龙卫球院长的邀请,对于北航我并不陌生,因为我与北航前任副校长有实实在在的亲戚关系,我也有一个侄子是北航本科、研究生毕业的。所以北航不少来。但是到北航做学术报告还是第一次。我也很高兴。我的讲座题目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侧重点是刑事司法改革,因为我一直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事司法制度这些方面的学习。当然也不仅仅限于刑事诉讼。


  

  首先,做两点前言式的说明,即司法改革的“司法”概念和改革历史的说明。


  

  第一点,如何在中国的语境下界定“司法改革”中的“司法”。


  

  我们现在经常讲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制度及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那么,司法两个字究竟指什么呢?学者各有不同理解,各国也有不同规定。


  

  大体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司法就是指审判,以美国为代表,不仅仅因为美国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主要是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美国司法权由联邦法院与州法院行使。此外的检察起诉、警察侦查,均是行政活动。其他有些国家规定和美国相差无几。大陆法系国家并非完全如此,意大利宪法明文规定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并且有一个司法委员会由总统兼任领导职位。葡萄牙也与意大利相似。德国宪法规定司法仅指审判,与美国相同。


  

  另一种理解,认为检察活动也应该属于司法活动,或者应该属于一种准司法活动。


  

  从司法的词义来说,无论中文外文大体上司法是指实施法律,公平正义。我国应当如何理解呢,我在《中国法学》第二期上发表一篇《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比较了外国的司法含义。我认为,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的含义但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司法应指法院与检察院的活动。如《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包括监狱的管理人员。刑法中将妨害司法罪专门作为一节,里面规定的罪名并非单单将妨害审判行为定位妨害司法罪,同时还包括作伪证,妨害侦查正常进行、妨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等,说明司法大体相当于刑事诉讼的过程。刑事司法也就是刑事诉讼。其他,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也专门有关于司法保障的内容,包括从侦察开始一直到审判。所以我通过对中国的法律文本的分析,认为中国的司法大体相当于诉讼的含义,司法活动就是诉讼活动。我国有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诉讼就是审判,刑事诉讼中,审判前有侦察与起诉阶段,都是诉讼都是司法活动,侦查主体是多元化的,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监狱、海关等。我国将一系列活动均规定为司法活动,现在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及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制度都包括从侦查阶段开始的全部诉讼活动。如果把审判的特征全部作为司法的特征就有些不完全一样,也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中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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