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条款指令》Unfair Terms Directive(UTD 1993/13/EC)这个指令旨在保护消费者和规制各类格式合同,对联盟国提出“底线”(minimum)规制的要求。在指令的附录部分,列举了17种不同形态的不公平条款,其中第(i)款与拆封合同有关,其言若某条款/合同目的在于或者实质上产生这样的效果--在合同缔结之前,消费者并没有实质机会审阅条款内容却不得不受其拘束--此类条款或合同是不公平的。这与美国的UCITA 209条规定恰恰相左。
2.判例
Case C-240/98, Océano Grupo Editorial SA v. Rocío Murciano Quintero, 2000 E.C.R. I-4941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认为,关于诉讼管辖的条款中,被告通过格式合同选择卖方主要营业地,而非与此相距遥远的消费者所在地,是不公平的,因为其有违诚信,交易双方权义严重失衡,并且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对研究拆封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很多拆封合同中合同提供方都限制了诉讼管辖地于被告住所地,这类条款是否公平?此案给予了欧洲法院的一个解答。
(四)国际法篇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推动全球电子商务的立法,与拆封合同相关的有《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1996),虽然该法不具直接国际法约束力,但业已成为各国规范的典范。2006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Convention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该公约是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基础上制定而成,现在有18个签署国。
《电子通信公约》Convention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2006)《公约》的目的,是在对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情形中增强法律确定性和商业预见,解决电子合同缔约的基本规则。于2005年11月23日由联大通过。《公约》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如何确定一方当事 人在电子环境中的所在地;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和地点;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确立电子通信和纸面文件(包括“原始”纸面文件)以及电子认证方法和手写签名功能上等同所使用的标准,等等。公约第7条,关于当事人身份披露规范,第13条合同条款的备查。
五、二次资源
(一)中国法篇
1、图书类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王利明是民法界的权威,在这本书中他专设一章讨论电子合同这一前沿问题,提出在电子合同中可采用签订确认书,以确认书签订时间作为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的撤回等处理意见,具有一定的启示。
刘万啸:《电子合同效力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通过对贸法会电子商务的两个示范法、UECIC以及相关国家国内立法和司法中关于电子合同效力的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各国立法和司法的差异,同时对相关问题提出理论和实践上的解决方案。该书理论性不强,但是能够提供较为丰富详实的资料,对文章的写作具有资料补给上的帮助。
杨桢 :《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该书将英美合同法的知识体系提纲挈领地加以阐释,特别对电子商务与契约法设立专章讨论,区分EDI和B2B模式,就契约何时成立、承诺何时成立,维也纳买卖公约、欧盟内部市场电子商务咨询社会服务法律观点指令、美国相关规范等做了一定的介绍,对笔者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思路和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