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的论述涉及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和相关人权理论在外太空资源分配、使用上的指示和裁决作用。
(2)Jamie Michelle Angulo, Legal Principles Utilized by the Supreme Court to Adjudicate Student Due Process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Rights in Public Schools, submitted in partial satisfac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 2008.
该文论述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公立学校中的学生正当程序和表达自由案件时运用的法律原则及具体使用情况。
3、法学评论文章(Law review articles):
(1)Gregory B. David,Dworkin, Precedent, Confidence, and Roe v. Wade,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January 2004.
152 UPALR 1221152 U. Pa. L. Rev. 1221该文批判性检验了德沃金裁判理论的可信度,并且着重对以下两个问题的回答提出了建议:什么因素构成法官对先例错误的确信?需要多大的确信才能推翻先例?
(2)Steven L. Schwarcz,Distorting Legal Principles,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Summer 2010.
35 JCORPL 69735 J. Corp. L. 697该文探究了一些十分重要但被忽视的扭曲法律原则造成的问题,尤其是基于商业的原因。比如从再抵押权引申出的“不能给予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原则,就产生了许多金融危机和潜在的威胁。
(3)Joseph Raz,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 Yale Law Journal, April, 1972.
81 YLJ 82381 Yale L. J. 823该文主要针对德沃金教授的观点,主张从他的观点中并未显示出我们应当丢弃描划法律限制的努力。相反,德沃金教授的主张引发了原则在法律中的重要角色。
(4)Eric Dorkin, Debunking Integrity’s Equality Advantage: the Absence of Coordination in Ronald Dworkin’s Law''s Empire, Iowa Law Review, August 1998.
83 IALR 107183 Iowa L. Rev. 1071该文挑战了德沃金通过表明法律作为整体如何无法产生合法化国家强制力所必须的“平等”而所谓的胜利——这种平等对于德沃金对抗其主要的理论竞争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5)Larry Alexander & Ken Kress, Against Legal Principles, Iowa Law Review, March 1997.
82 IALR 73982 Iowa L. Rev. 739该书认为法律原则是一项定位不明的裁判标准:1、法律原则在道德上可能并不“正确”,并且在适用上又含混不清,因此缺乏规范意义上的可取性;2、伪称法律可以做到全局考虑并平等对待。法律原则必须以某些价值(观)标准——例如平等——为支点,但平等自身却不是一个自足自明的概念,不同的道德理论和道德原则,都会提出不同的平等观并要求予以贯彻;3、溯及既往;4、缺乏规则所具有的优点;5、分量上的不确定性;6、识别上的困难;7、在道德上不是多余就是有害的。[3]
表一 本报告中所涉的中美部分法律原则对照表
四 、国际法律资源(International Legal Sources)(一)一次资源(Primary Sources):
这部分的一次资源主要例举了一些其他代表性国家的宪法和国际性条约、组织规章中较为公认的法律原则,比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格尊严和自由、国家主权与和平等等方面的原则。
1、法律或条约(Statutes/Treaties):
(1)《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日文版载Japan Institute of Constitutional Law网站,http://www.jicl.jp/kenpou_all/kenpou.html;中文版载百度百科“日本国宪法”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447279.htm。)第三章 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第十三条 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十四条 ①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十九条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保障学术自由。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5年5月23日公布,1955年3月15日施行)(中文版载百度百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476744.htm。)第一章 基本权利第一条 一、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
第二条 一、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不违犯宪政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
二、人人有生命与身体之不可侵犯权。个人之自由不可侵犯。此等权利唯根据法律始得干预之。
第三条 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3)《大韩民国宪法》(1948年7月17日制定)(中文版载百度百科“大韩民国宪法”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1418946.htm。)第二章 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所有国民拥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担负确认、保障个人拥有的不可侵犯基本人权的义务。
第十四条 所有国民享有居住、迁移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