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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概念与中国的文明

  

  通过这些社会转型,与帝国的中央集权相伴而生的是,基于礼乐且有地方自我组织起来的超自然(numinous)中心也繁盛起来。自中国青铜时代晚期和铁器时代早期以降,从青铜工匠、甲骨卜官(oracle bone diviners)、城市和宫殿的建筑者到深谙如何实现不朽的礼乐法师等等不一而足,向平民和统治者传授自我修为艺术(即音乐、军事谋略和人文素养)的大师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我们可以争辩说: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具有一项民族建设(a nation-building)的使命。他不仅强化帝国边疆的防卫,而且开始着手使帝国内的文明同根同源。这包括:为使地域性社区(territorial communities)(社)以贤德长者为尊而建设官庙、对社区公约进行解释,以及为了慰籍那些孤魂而维修祭坛(里);地方行政官员除了参与国家祭仪外,还在每个行政层次上都采取这些举措。明朝中期,维护社里制的成本已成为国库的严重负担,地方权贵们需要为此广开财源。在这一权力下移(devolution)的过程中,地方性的占财据物(appropriation)使得地方权贵们变成了区域性的信徒——其神灵成了一种被用来庇佑其回应地方祈求和誓愿的邪恶力量,而这形成了他们以献身(devotion)以及理想或志向为中心的等级体系。同样的占财据物也使要塞卫戍区变成了区域性的地方民兵祭祀和组织据点(Wang Mingming forthcoming)。


  

  这是一种由操行(礼)文明和弃舍(renunciation)文明予以补充的法文明——在这种文明中,国君的臣民们想象着自己的那一套帝国正义规则和社会正义规则,并使之可见和具体。法是一个含义颇为广泛的词:它可以指具有魔法般神奇力量的法师所施的法力——这些法师现在被统称为道士(Daoists);它也指佛教教规(操行和弃舍的准则),它还泛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及其实施,以及应付自如的方式或能力。


  

  类似的自下而上的第二次商业文明——正如芮乐伟·韩森(Valerie Hansen 2000)所称呼的那样[13]——也发生于明朝:一个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及其城邑的关于专业商品生产和商业积累的等级体系日益确立起来。这也是一个物品等级体系:在其鼎盛期,它包括在帝国首府开展贸易的贡品、经陆路和海路贸易获得的洋产物和奢侈品、为宫廷和外贸生产的珍品。但是,在先前中华帝国具有开放性的区域(特别是广阔的东南、西南和西北边疆地区)以及半自治的宗属国和诸侯国,明朝开国皇帝为【那种旨在在疆界明确的地域内创造同质性(homogeneity)的】文明和规则设立了标准——尽管永乐帝(公元1403年-1424年)重新开放门户之后,随后的帝王们遵循的是闭关锁国和文化同质化的目标。


  

  到明朝末期和整个清朝,帝国子民有两套精神标准:礼与法。两者都由专人操控。无论是在国家为公共事件举行的祭仪中,还是在家庭为乔迁和丧葬举行的仪式中,得体的礼乐操行过去要、现在仍要告知地方绅士和在礼节上和传统上受到尊重的(被称为礼生的)礼乐传播者(transmitter),并交由他们主持。它们是任何特别的宗教学说和方法都无法解释的。那种被称为法的有效的礼乐操行是在受到敬畏的法师的引导下实施的,而这些法师之所以受到敬畏,是因为人们认为他们所施的法术可以通过协调人界与冥界之间的关系而使某些事情发生——无论冥界是天神、魔鬼、魂灵,还是菩萨。不受上述两界限制并超越两者的是关于下述技艺的知识:工艺;治疗;通过练习并屏住呼吸和能量循环实施的、类似于瑜珈的自我修养(气);平民戏剧;评书;鉴赏美景和出色的书法艺术;吟诗作画。


  

  无论是自上而下地将上述情形视为对礼的一种矫正纠偏(correction),还是自下而上地将其视为对礼以及某种由再想象而形成的(reimagined)法帝国(empire of fa)的一种理想或志向,这都是一种不同于印度的、兼具精神性和政治性宇宙统治——在印度,精神性的事物可以以领土为界,但在其他方面则与领土和政治统治中心的范围不同。


  

  当然,较之于更晚近进行的更为有力、更有组织性的民族建设努力而言,那时的同质化和矫正纠偏的努力从未成功。但我并不是要衡量它们是否成功,而毋宁是说:在中国,那种共享的、集中的和有地域限制的文明观深入人心——尽管人们对文明的内容从未达成共识,而且在近一半王朝君主统治的时间里,中华帝国事实上被分裂为许多争夺国家统一领导权的区域性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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