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东对美国司法当局予以合作,并于2004年4月16日自愿接受遣返回到中国。2006年3月31日,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余振东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25]
笔者认为,美国对本案的处理是完全不同于赖案的一种模式,比较符合司法正义和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值得加拿大借鉴。本案的可供借鉴之处至少有三点:第一,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对中国逃犯在中国犯下的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等严重罪行,可以视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可以同他们在逃到西方国家后犯下的洗钱罪一并处理。也就是说,当地法院应该对这些犯罪行使管辖权。第二,西方国家的法院对这些涉贪逃犯的案件,应该定性为刑事案件,而不是难民案件。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应该贯彻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原则上要及时引渡,不能及时引渡的至少也要按照本国法律对涉案罪犯及时定罪判刑,决不让他们逍遥法外。第三,对这类罪犯判处的刑罚,必须不仅是剥夺自由,还要并处没收赃款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在认定有非法移民问题时,还要根据移民法取消其公民或者居民的身份,使这些人在刑满之后仍然将被驱逐出境,遣返回国。但是,本案处理的结果尚待进一步研究的是,被美国没收的赃款如何尽快返还给中国,同时,通过中美协商,美方也能从这笔赃款中合理扣除办案的开支和报酬。为鼓励和便利长期合作,同中加要讨论的赃款分享协议一样,中美也可以探讨签订一项赃款返回和分享协议的可能性。
结论加拿大赖昌星案和美国许超凡案是两起标志性的重大案件。两国对案件的处理形成了处理中国逃犯的两种模式。在办理这两起案件的过程中,中国与加拿大和美国开展了真诚的合作。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尽最大努力对加拿大和美国的相关部门提供长期而有效的协助,开诚布公,信守承诺,赢得了两国司法机关的信任,为今后同西方各国合作处理其它中国逃犯案件打开了大门。这两起案件提供的经验教训,也值得各国司法部门研究借鉴。
笔者呼吁,西方各国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国的司法合作,切实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更加有效地处理中国逃犯及其赃款的问题,确保西方国家不会成为中国逃犯的避难天堂。
【作者简介】
杨诚,澳门圣若瑟大学国际法讲座教授(加拿大籍),曾受加拿大移民部聘请在赖昌星、高山等知名逃犯案件中担任专家证人。
【注释】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1/07/22/us-lai-idUSTRE76K3UY20110722
http://company.cnstock.com/listed/people/201205/2044672.htm?page=2
http://www.china.com.cn/ch-fanfu/anjian/anjian4-19.htm
http://dailynews.sina.com/bg/chn/chnpolitics/phoenixtv/20120525/010834188 82.html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5/10/content_1461465.htm
http://news.163.com/08/1027/23/4PA2TANV0001311U.html
周宇:“中加博弈12年,赖昌星免死内幕”,《凤凰周刊》2011年8月号,第20-27页。
难民裁判庭2002年5月6日对赖昌星诉移民部长一案做出的判决全文被联合国难民事务高专办在下列网址转发。The full text of the decision of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n the case of Lai Cheong Sing et al. v.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dated May 6, 2002 is available at this UNHCR website: http://www.unhcr.org/refworld/pdfid/468e46e82.pdf
同上,判决第245页。
同上,判决第237页。
同上,判决第239页。
United States v. Burns 【2001】 1 S.C.R. 283, 2001 SCC 7.
同注8,判决第244-245。
同上,判决第250页。
同上,判决第246页。
同上,判决第246-247页。
同上,判决第248页。
同上,判决第249页。
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S.C.2001, c.27)附表关于有关难民地位的联合国公约的第1条F款的规定是,对有严重的理由认为属于下列三种情况的人士,不适用难民公约的规定:
(a)他犯有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反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类罪;
(b)他在一国提出避难之前在避难国之外犯有一项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
(c)他犯有与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相抵触的罪行。
同注10,判决第14节“结论”,第293-294页。
U.S. v. Xu 02-674, U.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Nevada (Las Vega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press release “Former Bank of China Managers and Their Wives Sentenced for Stealing More Than $485 Million, Laundering Money Through Las Vegas Casinos”. At: www.justice.gov/opa/pr/2009/May/09-crm-446.html
同上。
同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Nevada Notice 2:02-CR-0674-PMP (LRL), at: http://statis.cnhi.zope.net/edmondsun/classifields/09-16-2009/9990.html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4/01/content_43717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