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采用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法律上的“专家鉴定”制度有相似之处。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主要靠证据说话,而证人必须当庭作证并接受诉讼双方的当庭询问。在加拿大,“证人”(witness)对案件事实作证,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对处理案件时需要有专家知识才能解答的特殊问题发表意见,包括法律、政治、国际关系、文化等问题,其发表的是“专家意见”(expert opinions)。专家证人发表的意见具有特殊的效力。“专家证人”出庭在程序上与普通“证人”最大的不同,是出庭时先要经过特别的专家资格认定程序由法庭确认专家资格,然后才能发表意见。因此,诉讼双方的交锋往往是先质疑对方的专家证人是否具有专家的资格,最后由法官决定其是否具有这种资格。笔者在2001年出庭时,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没有对移民部四位专家证人的专家资格提出任何质疑,而移民部的律师对赖方请的专家证人魏京生、阮铭、盛雪等人的资格提出强烈质疑。当时,移民部律师提出的质疑主要理由是这些人不是法律专家,对赖案涉及的中国法律制度和实务情况缺乏深入研究和全面了解。
移民部从中国聘请了四名重要证人。他们是来自厦门、参与办理远华案的吴建平警官,李永军检察官、王忠华检察官和赵秉志教授。其中,赵教授当时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法学院院长。赵教授是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新一代刑法学家。加拿大移民部对赵教授十分重视。鉴于赵教授曾为远华案重要人物的提供辩护,为确保他在出庭作证时不受赖方律师的阻扰,移民部决定请他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但移民部律师对他的询问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对一般证人提问的范围。实际上,赵教授在难民裁判庭作证三天的主要内容是专家证人的作证内容,其证词也的确成为重要的专家意见被法庭所接受。
2002年5月6日,难民裁判庭做出判决,认为移民部一方证人、尤其是每位专家证人的证词是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证据,其证明力远胜于赖昌星一方所有专家证人的证词。在判决的结论中,两位裁判官一致明确认定:(1)法庭认为赖昌星一家提出的避难请求没有任何可以信赖的根据;(2)根据加拿大移民法附表第1F条(b)款,法庭有严重的理由认为赖昌星和曾明娜在加拿大之外犯有非政治性的严重罪行,因此,应当将他们排除在联合国难民公约的定义之外;[19](3)赖昌星和曾明娜及其三名子女都不是联合国公约规定的难民。[20]
五、美国许超凡案可供加拿大借鉴加拿大赖昌星案处理过程给中国民众造成的最大困惑是,为什么明明是逃犯的赖昌星,在加拿大的12年诉讼中竟然可以完全逃避刑事制裁,既没有被定罪判刑,也没有被没收财产。实际上,这正是将逃犯案件作为难民案件处理的最大缺陷。相对而言,美国对中银广东开平分行逃犯许超凡等人的处理更符合司法正义的要求和中国民众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