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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的中国涉贪逃犯及赃款问题

  

  马塔斯大量地引述中国发生的酷刑案例和报道,断言中方提供的赖案证据都是通过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全部排除。[15] 他的策略是将中国发生的酷刑个案无限放大,由此推断“中国政府以使用酷刑、伪造文件、掩盖真实的文件和政治压迫和迫害著称。”因此,他要求,加拿大移民部长的律师必须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提供不利于赖方证据的远华案证人没有受到刑讯和迫害,并证明中国政府提供的文件不是伪造的。马塔斯断言,针对赖昌星夫妇的有罪证据“大多是伪造的”。[16] 他又质疑移民部律师能否证明赖昌星有严重的走私、贿赂和逃税行为,并证明到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17] 由于上述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也不符合在加拿大处理难民案件的证明标准,所以,没有被法庭采纳。在加拿大,对难民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采用的是双方举证,仅须达到“优势证据”(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y)的标准,而无须像在刑事案件中那样,由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并达到超过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


  

  马塔斯还提出赖昌星即使是罪犯也不应当被排除是难民的荒诞主张。他认为,赖昌星夫妇被指控的走私、偷逃税和行贿等犯罪并非足以否定其难民地位的“严重犯罪”,只有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的犯罪才是难民公约所说的“严重犯罪”。[18] 这种荒诞的主张近乎是自说自话,没有被法庭采纳。


  

  四、双方证人交锋决定胜负加拿大的诉讼制度是对抗式制度,由双方律师和证人在庭审时的发挥来决定胜负。在法律技术层面,加拿大赖案诉讼最值得重视的经验是,必须有效发挥证人的作用,双方证人的交锋对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001年赖案庭审中加拿大移民部与赖昌星的交锋主要是以双方律师讯问和交叉讯问双方的证人和专家证人的方式展开的。在律师引导下,每位专家证人都被要求不仅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且要评价对方律师和专家证人的观点。判决书对每位证人和专家证人的证词都作了详细的归纳和评估。最后,法庭全面采纳了移民部证人的证词,认定这些证词对赖方证人的证词具有压倒性的优势,成为定案的根据。


  

  加拿大移民部派出了4名律师。这4人都具有办理外国逃犯案件和假冒难民案件的丰富经验。移民部除了从中国传唤了四名参与办理远华案件的证人到庭作证和派人去中国调查取证以外,聘请了四名专家证人。这四人是美国的中国法律权威柯恩(Jerome Cohen)教授、原加拿大驻华大使馆政务参赞布尔登(Charles Burton)教授、加拿大外交部条法司司长(John T. Holmes)和笔者 (Vincent C. Yang)。当时,赖方出庭的律师是曾任加拿大律师协会难民法分会会长的著名律师马塔斯(David Matus)和P. Rankin律师。他们聘请了前美中法学学者交流委员会美方主席James Feinerman教授和若干中国“异见人士”以及在中国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加拿大律师安斯利(Clive Ansley)担任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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