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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的中国涉贪逃犯及赃款问题

  

  马塔斯在庭审中连篇累牍地论证赖昌星回国将会受到种种“司法不公正”的待遇,包括“任意拘留”、“审判不公”、“死刑”、“酷刑”、“缺乏保护能力”和“歧视”。马塔斯在法庭的争辩有的如同唐吉坷德大战风车,看似热闹却不着边际。比如,加拿大移民部代表在法庭出示中国政府保证不判赖昌星死刑的外交承诺,说明赖昌星回国已经不会被判死刑。但是,马塔斯仍然借题发挥地主张:“中国试图对主要申请人判处死刑,这就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因为这部公约规定除最严重的犯罪以外不得判处死刑”。[11]


  

  当然,马塔斯作为加拿大最成功的难民律师也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观点。比如,他在法庭上质疑加拿大政府“为什么至今没有同中国签署引渡条约”。他认为,即使是根据加拿大的引渡法,在通盘考虑引渡案件的情况之后,如果加拿大政府认为引渡有可能导致对被告人不公正或压迫性的结果,就可以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要求。笔者认同这一观点。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1年对美国诉伯恩斯一案(United States v. Burns)的判决中,否决了加拿大政府按美加引渡协议的规定和美方请求将在美国涉嫌犯下谋杀罪的伯恩斯等二人引渡到美国受审的行政决定。法院的理由是,美方未做出不判死刑的承诺,而将任何人引渡到一个他可能面临死刑威胁的国家违背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7条规定的“基本正义”。[12] 因此,即使中加之间签订了引渡条约,在个案引渡时仍不能回避死刑问题,中方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仍必须向加方做出不判死刑的承诺。


  

  马塔斯为证明中国审判制度完全不公正,还不厌其烦地试图证明中国的审判制度有各种政治问题。他对这些问题的争辩方法基本上是以偏概全、大而化之的推论,其中不乏扭曲的解释。比如,他说中国的刑事起诉是出于政治目的的,中国法院是政治化的,中国法官是不称职的,中国政府做出的对赖昌星不判死刑的外交承诺是不可靠的。马塔斯的失策是他走得太远了,以至到了荒腔走板的地步。比如,他断言赖昌星回国必定会遭到刑讯逼供,全家受到社会歧视,甚至全家都得坐牢。这已经被证明是违背事实的猜测。马塔斯又试图把赖昌星说成是权力斗争的牺牲品,甚至把整个远华案说成是一起“高度政治性”的假案。这种观点因为漏洞百出,在庭审中遭到移民部一方的有力驳斥。他还提出,赖昌星属于成功商人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自然特别容易遭到政治迫害。这个观点在庭审时被斥为过时的描述,完全脱离了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之后的现实。[13]马塔斯在庭审发言结束时竟提出,中方针对赖昌星夫妇提出的犯罪指控都是政治性的,因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是政治化的。[14] 这种观点没有被法庭采纳。


  

  客观地说,在本案审理时,中国诉讼制度的某些明显的缺陷成了马塔斯否定中国体制的借口。比如,他认为在中国的诉讼中,控辩双方是不平等的,审判庭缺乏中立性,审判法官往往要向不参与审判的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在庭审中盘问证人的机会微乎其微,法律上至今不承认无罪推定和沉默权,聘请律师权的权利受到诸多限制,等等。实际上,这些问题也是中国法学界长期以来研究的司法改革和诉讼法改革热点问题。应该说,近年来对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大幅修改有助于提高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也将对今后的追逃合作提供新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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