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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的中国涉贪逃犯及赃款问题

  

  加拿大难民案件的复杂性在赖昌星一案中有充分的表现。仅以本案的一审环节为例,已足以说明问题。加拿大移民及难民裁判庭(IRB)对赖昌星要求避难一案的庭审,从2001年7月3日至11月6竟陆续进行了35天,而且多数是全天审理。难民裁判庭在2011年11月6日休庭后,又经过半年的研究,方才于2002年5月6日做出对赖昌星、曾明娜夫妇及其三名子女共五人要求在加拿大政治避难一案的裁决。两名资深裁判官Kurt Neuenfeldt和I.W. Clague写出的判决竟长达299页,是加拿大有史以来篇幅最长的难民案判决。在判决中,这两位裁判官详细描述和分析了本案的全部证据和主张,引经据典,根据加拿大的法律以及国际难民公约的规定,决定采纳移民部长的诉求,判决赖昌星败诉。[8] 这个裁决对加拿大政府最终解决本案并遣返赖昌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但是,不可忽视,为打下这一基础,加拿大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将赖案变成难民案件处理的最严重的扭曲性后果,是使加拿大对一个逃犯的审判演变成了对中国体制的审判。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由于中国和西方在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上的重大差别,西方国家的法庭审理中国知名逃犯申请避难的难民案件,往往会演变成对中国体制的审判。分析2002年难民裁判庭对赖案的判决和后来历次联邦法院的判决内容,可以发现加拿大对赖昌星案的12年诉讼主要是围绕对中国体制展开的争论。这种处理模式的后果,是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案件的性质,将媒体和公众对逃犯的注意力误导到对中国体制的争论上来,实际上掩盖甚至忽略了原本应该是案件基本事实的赖昌星犯罪和赃款问题。这是加拿大处理赖案的主要教训之一。


  

  三、赖昌星难民案的三个争议焦点由于赖案属于难民案件,诉讼双方在难民裁判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三个法律问题:(1)提出避难请求的主要申请人赖昌星是否可信。(2)申请人是否属于联合国难民公约规定的难民。(3)申请人是否应当被排除在难民公约规定的难民之外。


  

  对第一个问题,赖昌星律师予以肯定,理由是赖方提出了大量所谓“事实”,而且,即使这两个人不一定可靠,也有大量其他“证据”可用。[9] 第二个问题是赖方律师争辩的主要方面,目的是企图将对赖昌星的审判变成对中国体制的审判。赖方律师认为,赖昌星夫妇是由于他们的政治观点和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而在中国遭到政治迫害,因而属于联合国难民公约规定的难民。对第三个问题,赖方律师主要是以推理式的争辩予以否定,理由是既然赖昌星夫妇应当具有难民公约规定的难民身份,就不应该因为他们涉嫌犯罪而被排除出难民范畴。赖方律师的基本诉讼策略,是力图证明中国的体制构成对赖昌星的“迫害”(persecution),由此主张赖昌星夫妇要求避难符合加拿大难民法的规定,应该获得难民身份,因为他们在客观上面临在中国遭受“迫害”的威胁,主观上对回国受迫害心存“恐惧”(subjective fear)。有趣的是,赖方主辩律师马塔斯提出的“迫害”包括如果赖昌星回国受审可能面对的“不公正审判”。马塔斯的逻辑是:“如果你得不到公正的审判,犯罪就变成了政治犯罪”。[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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