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加拿大对赖昌星的处理不同的,是美国对中银开平分行许超凡等巨贪的判决。2008年8月29日,拉斯维加斯的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重大贪污案主犯许超凡、许国俊夫妇等五人犯下有组织犯罪等项罪行。本案从2001年中方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就缉拿本案逃犯向美方提出请求起,经过2004年9月21日美国司法当局对这五人提起公诉后的诉讼过程,直到2009年5月6日美国联邦法院对他们判处重刑,历时8年方告结案。这起案件的三名主要逃犯中,除余振东自愿回国受到审判外,许超凡、许国俊二人夫妇被美国法院判处重刑,所有在美加两国扣押及冻结的涉案资产均被美国法院宣告没收。从惩罚犯罪、伸张正义而言,美国法院的判决已经基本达到了目的。但是,在本案中,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美方似乎只是在2003月向中方返还了余振东被美方扣押的355万美元资产,不足因本案在美加两国扣押、冻结、没收的总数高达4.85亿美元的资产的一个零头。[5]本案留下的疑问是,第一,二许在美国服刑期满之后,美方会不会将他们遣返回国;第二,美方是否计划将本案没收的巨额资产返还中国。
应当指出,加拿大和美国对这两起指标性大案的处理都具有示范性的意义,表现了两国的司法当局对涉及腐败的中国逃犯采取的严肃立场。这一点值得西欧诸国和其他国家学习。比如,温州巨贪杨秀珠于2003年外逃,2005年5月在荷兰被捕。当时,有媒体报道中国提出了引渡的请求。[6]然而,7年过去了。从媒体报道看,荷兰方面迄今为止既没有遣返或引渡此人回国,也没有启动司法程序审判杨秀珍及其共犯。与美加相比,荷兰对中国逃犯的处理似乎很不负责任。这是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要求相背离的。
二、赖昌星案成为难民案的法律后果赖昌星是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逃犯,他的案件原本应该是一起刑事性质的逃犯案件,但实际上,赖案在加拿大一直只是一起难民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中方没有提出引渡的请求,也没有按《中加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正式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这一点令本案性质发生改变,使加拿大移民法和国际难民公约成为加拿大处理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不仅中加早在1994年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没有成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国际反洗钱规范和有关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及反腐败的联合国公约也都没有发挥作用。在法律上讲,充分运用有关打击犯罪的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必然有助于加快追逃的步骤,并有助于在追逃的同时解决追赃的问题。中方在加拿大处理赖案过程中没有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和以个案合作的方式请求引渡,值得反思。
据加拿大外交官回忆,赖昌星于1999年逃到加拿大之后,中国政府就向加拿大驻华使馆提出要求,立即将他遣送回国。[7] 应该说,这表明当时低估了加拿大办理本案的诉讼过程的复杂性。从赖案12年的诉讼过程看,加拿大识别难民和遣返罪犯的程序是一个旷日持久、十分复杂的过程。这类案件的诉讼期限和结果往往难以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