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的中国涉贪逃犯及赃款问题
杨诚
【关键词】西方国家;中国;贪逃犯;赃款
【全文】
就开展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合作而言,中国与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在过去十多年来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涉嫌犯有重大腐败罪行的来自中国的逃犯及其赃款的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各国处理外国逃犯及赃款问题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并规定了一系列合理可行的原则和方法。2005年12月14日公约生效后,许多深受腐败犯罪之害的国家中的民众殷切期盼各个成员国都能有效实施这部公约。在中国,法律界和民众希望法制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能够带头有效实施这部公约关于国际合作的规定,改变长期以来西方成为中国涉贪要逃犯群体庇护所的印象。但是,从加拿大对厦门远华案逃犯赖昌星一案和美国对开平中银许超凡等逃犯一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看,我们所见到的实际情况与公约的规定相比要复杂的多。
本文第一节讨论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加拿大赖昌星案和美国许超凡案,提出这两起案件已经成为处理中国涉案逃犯案件的两种西方模式,对今后西方各国处理其它中国逃犯案件具有示范性意义。本文进一步在第二节至第四节解析加拿大赖昌星案诉讼的重要经验教训,在第五节分析美国华盛顿特区法院处理许超凡等五人案可供加拿大和其他国家借鉴之处。
一、标志性突破与遗留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在西方国家,有几起围绕中国知名涉贪逃犯的旷日持久的诉讼终于告一段落。其中,中国厦门远华走私、逃税、贿赂案首犯赖昌星为了在加拿大避难并阻扰加拿大移民部执行对他发出的遣返令,而在加拿大缠讼达12年之久。2011年7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院肖尔(Justice Shore)法官作出判决,否决了赖昌星要求暂缓执行移民部遣返令的请求。这一判决立即引起国际媒体的高度关注。[1] 两天后,移民部于23日果断执行遣返令,将赖昌星遣送到北京交给中国警方。这标志着中加两国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在合作处理逃犯问题取得了重大的实际突破,为中加两国在追逃领域开展进一步合作打开了大门。但是,在合作追赃问题上,赖案的处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加拿大政府只是一度冻结了赖昌星在加拿大银行账户里的一百多万加元,而法院对赖案的历次判决也都集中于人的遣返问题,没有涉及洗钱和赃款的返还问题。
2012年5月18日,中国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判作出判决,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拿大政府派出官员旁听了审判,未对审判过程提出任何异议。法院并判决对“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2] 这个判决留下两个问题:一,远华案仅走私和偷逃税款犯罪的涉案金额就高达830亿元人民币,[3] 赖昌星在加拿大长期诉讼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是否有洗钱犯罪活动?二,赖昌星在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究竟还有多少赃款和资产,能否返还,如何处理。《中国新闻周刊》引述中国政府官员称:“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了解赖昌星在国外的资产状况,并拟与加拿大签订关于返还和分享没收财产的协定。”[4] 可见,赖昌星案境外赃款的返还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